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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人婚姻

乾隆丁酉(1777)科龚怀青太史(大万)、姚佃芝主事(梁)同典广西乡试,首题为斯民也二句。某房考得一卷,欲荐之,忽梦人曰:“此人三破人婚姻,不可荐。”某以梦不足凭,遂荐之。主司亦颇赏其文,某夜复梦曰:“此卷系抄袭陈勾山旧文,陈勾山稿中现有其文。荐而不售,衣巾尚在。荐而或售,据新例必除名。汝虽无大处分,何苦害人耶?”某以两梦告,主司谓我辈识得陈勾山文字,足征眼力之佳,若置之前列,恐遭磨勘。附之榜末,或无妨也。主司竟中之,及到部磨勘,官亦梦如前,遂以抄袭除名。盖不中则无由除名,中而不入梦亦不至除名,阴司之报施至于再梦三梦而不已,亦可谓不遗余力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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