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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春秋》:“桓六年春正月,来。”三传皆以为州公自曹来,惟胡传以“”为州公之名,且推衍诸侯失地名之义,谓迫乎大国而失国者,非其罪也,可以诸侯之礼接之。若不能修道以正其国,自底灭亡,如蔡献舞、邾益、曹阳、州实之徒,则待之以初,乃礼之过也。以今考之,蔡献舞、邾益、曹阳之失国,传皆详载其事,独州公不书见灭于何国。且《左传》以为度其国危,故不复,则其为人,当犹能量力度德,而不至于恣肆妄为。似不当于无所证据之事,加以罪名,至与蔡献舞等同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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