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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使审恤之始】

    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遣其属分谳天

    下狱囚,其事起于正统年间,然而时举时辍。至成化元年十一月,南京户部左侍郎陈翼,因灾异陈言,请如英庙时,遣刑部审录省直重犯,宽恤以召和气。时廖恭敏(庄)为刑部左侍郎,以岁俭民贫,差官不无扰民,但令抚及按察司,自清刑狱,其遣官俟丰年再议。时大司寇为陆瑜,以恭敏为先朝重望直臣,不能夺也。至四年又奏行之,然但及两直隶耳。又至成化八年壬辰,始命刑部差郎中、大理寺差寺正,各奉敕往两直各布政司,遇重辟可矜者,奏请宽贷,于是五年一恤刑之差遂定。时陆瑜尚长秋官也,其用丙、辛年,不知始于何时,说者谓取金火明烈之象,亦不知何据?今恤刑年分,则三法司重囚,俱奉旨命大榼一人捧敕莅事,一如热审之例,真敝规也。按陈翼此疏,造福狴犴不浅,何以当年寝阁不行?然其说格于一时,终为后世永制。仁人之言,其利溥哉!恭敏自是铁汉,此举似太刻礉,次年亦殁于位矣。

    凡内臣曾奉命审录者,其墓舍辄画壁写像于南面,法司堂官隅侍,御史与曹郎引囚听命于下,以为荣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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