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县大松场滨海民某者,侏儒之甚,且戆騃。娶妻有姿色,不乐与夫妇同处,遂私通于某。既不称其淫欲,又通于某。一日,此妇语之曰:「某者来,不能拒绝之,不若杀之可也。」后奸者即伺前奸者闲行,扑杀于海。未几,此妇复语之曰:「尚有亲夫在,或能知之,奈何?当复杀之。」后奸者于是杀其亲夫于海,然后请于里之大姓潘氏,遂为夫妇。闻者莫不以为大恨。予寓东湖,有叶氏子备言其详,因记于此,以俟贤宰县者至,当白之,以正其罪,戒后之为恶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