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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事测法

凡事之来,即因其事□□,此则散格、双句格之法也。其法必审其情性,察其动静,兼明其踪迹方妙,所谓“观梅之深者也”。

    内分十法:曰观人,曰察色,曰辨言,曰辨事,曰察墨,曰辨纸,曰观时,曰相机,曰正论勿好奇,曰言语不可杂。具此十法,则一事即指一事之理而断之,判字易如反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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