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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定内外僧道。俱给度牒。以防奸伪。其纳银之例停止。凡寺庙庵观若于处。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详查来历。具结投递僧道官。僧道官仍具总结在京城内外者。俱令报部。在直省者。赴该衙门投递。汇送抚按。转行解部。颁给度牒。不许冒充混领事发罪坐经管官 是年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为僧道者。住持举首。随匿不举。一体治罪。顶名冒籍度牒者。严究治罪 又定内外寺庙庵观。凡有明朝旧敕。尽行缴部。不许隐藏。又严禁京城内外。不许擅造寺庙佛像。如呈报礼部。方许建造。其现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僧道住处。不许私自迁徙。移出佛像。及自置录簿募化。并不许私自削发为僧。僧道官住持纵隐。一体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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