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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条

    一、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

    一、克日会战,或计会军事,后期者,斩。计会军事,如大雨雪及水火,力不能赴者,不坐。

    一、军中非大将令,副将下辄出号令,及改易旌旗军号者,斩。若号令未便,须合改易者,先申大将;如事当机速,不及先申,其改易实便者,不坐。即叫呼或吹物涉伪号者,亦斩。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辄抽一人一骑者,斩。

    一、会战或临贼下寨,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主者及所犯者皆斩。教阵而违者,杖一百断。

    一、下营误不如法,主者杖一百;在贼庭者,斩。

    一、背军走者,斩。非出军临阵日,依厢禁军敕修。

    一、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斩。若贼已叩境,即时须兵马策应,关报主将不及者,勿坐。

    一、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弟,及无宣命文牒相副而报发者,亦斩。

    一、临阵先退者,斩。

    一、逐队部被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因致陷者,全队部皆斩。亦斩,但随从坐起。

    一、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

    一、阵定后,辄进退乱行者,前后左右所行之处,听便斩。

    一、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如前将先合,后将即赴。进退应接乖者,斩。

    一、贼来,可出军而不出者,斩。

    一、令远探卓望,不觉贼来者,斩。

    一、差探贼军,反入贼境,可往而不往,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者,斩。

    一、有警急,不举烽;及见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承误而应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

    一、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一、行军不赴队伍,犯兰后马者,斩。

    一、器仗不预修整,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具承受日时,疾速奏报,迟者以违制论。

    一、出军在道,及缘边城寨,支请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衣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一、吏卒与贼私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没其家。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已下。

    一、不服差遣者,斩。

    一、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并斩。非出军临阵,自从常法。

    一、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一、避役自伤残者,斩。

    一、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罪断遣。妄张贼数,至误奏阵获者,亦斩。

    一、隐欺破贼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者,斩。

    一、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扇摇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一、博戏赌钱物者,斩。非出军临阵,自依常法。

    一、去失衣甲器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去失者,亦斩。

    一、大军在路遗落器械、衣物,皆须移在道傍,令收后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后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马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入营寨,违者,杖一百。营寨,谓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一、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者,斩。

    一、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呼动者,亦斩。

    一、军中有卒警急及失火,在军人辄叫呼奔走者,所在官司得斩之。若在城守围中,亦斩。

    一、放火者,斩,仍没其家。或遗火烧屋宇、军募及财物、积聚,通计钱二贯足已上者,斩。

    一、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余人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部队等处者,斩。

    一、入贼境,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者,斩。如主将有命,令蹂践贼地禾稼、伐树木、或焚荡庐舍者,不坐。

    一、军士虽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资财者,斩。

    一、奸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入营者,斩。

    一、贼使人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

    一、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一、行营吏卒受他人财贿,情涉交通者,斩。亲戚供馈者,不坐。

    一、得贼射书,吏卒即时封送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亲故赠遗书信者,领赴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一、贼军弃敌来降,而辄杀者,斩。

    一、破贼,先虏掠者,或入贼境擅虏掠者,斩。

    一、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一、战罢抽军酒,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一、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

    一、军下营,乱行失伍;及樵牧汲饮出表外者,杖一百。

    一、凡见奇禽异兽怪物入营垒及捕获者,当时报主将。不告而辄传道者,杖一百。

    夫三军之众,畏我则不畏敌,畏敌则不畏我,此赏罚之所以设也。明将知其然,故彰利示害以晓众,信赏必罚以劝功,及对阵交和,咸见钺爵禄之具在,则士卒虽欲勿战,亦不可得也。故使疲者勇,懦者决,进有幸生,退有必死焉。昔战国时,秦人兵力最雄,盖能教蓄锐士,忸之以庆赏,侵以刑罚。凡民欲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其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五甲首而隶伍家,以此为赏,民无不勉也。若军大战而大将死,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死敌,皆当斩。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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