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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军约束

    凡行军及在营,应军中条约,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令将士知审。

    凡军行,大将平明与诸将论一日之事,暮与诸将议一夜之事。

    凡欲攻围,只主将知委,应行将士不得预知,并候临时唱发。

    凡前有斗敌,主将先须下令,合到远近处所及收军记号准节。

    凡军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不得令辄犯队伍(犯者并执送所在官司。其山川狭隘处,更不定地理,但犯队伍者即坐)。

    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旧将不得出迎,先令严兵守备,待新将到营,发符敕合同,即听交代。

    凡贼已临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又驰报不及者,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仍飞报主将。

    凡将佐及将士,内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士卒具事申主将文将奏闻)。

    凡未发军三日以前,所须排比毕定。临行一日,须内外寂静如常日。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行营吏卒,非于亲戚,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垒已定,兵士须出采樵及市易者,人持一牙牌,书其姓名,门司验认,始听出入者。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

    凡营门,常须严整,呵察出入。虽敕使至,皆须先报主将候,严整军备,然后见。

    凡破城阵所得军器粮储,即收入官,余物并给获功之人。

    凡敌中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

    凡步军,既入贼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过十斤。如不在贼境,任轻重自负。

    凡马军,器甲及的须物外,不得负斤两之重。

    凡随军发粮运,须主将密定行期,关报官司,不得漏泄。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更多具其数,以备疑兵之用。

    凡士卒给弓弩,须分软硬为三等,量人力强弱均配。衣甲亦定长短为三等,量人材大小给之。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

    凡行军,主将不以有无事机,并须日一发奏,仍入急递。或事非文字可传者,即差亲信驰奏。

    凡士卒临事务熟主将指呼,如已分定,使臣主领其所管部队,不得频有移易。

    凡军行在道,十里一令整齐,二十五里食干粮,五十里宿食(或步骑众多,或山川险阻,并令主将约此裁令)。

    凡军中,不得多系俘虏,虚占防守之人。

    凡贼境有直路狭隘险阻泥陷处,不得引军过之,以防掩袭。

    凡军行所至处,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并差人监当,不得令浊乱,及非理践踪。

    凡破贼得殊方异物,堪以奉人主者,随物给价与所获人,物即归官。

    凡士卒临阵,随身私物将挈不行者,各书姓名、色件付本队辎重主者。

    凡军欲临阵,士卒不能执作劳役,听补缉衣履,务令安逸。

    凡兵士军装衣资,并将校检察,勿得浪费。

    凡士卒乘马,皆本军将校递为检辖,令谨切爱护,以时饮饲。

    凡马军,未见贼,骑十里,步十里。事非警急,不得辄驰走,以损马力。

    凡马,须择拣迟速相等者,给配同队。有强、恶者,别拣为群,以备冲突。若性恶不可制者,不得给配战士。

    凡战士给配得马,有钝弱不堪入战者,许自白主将,听与换给。

    凡探候得贼事宜,并与邻道主将密相关报。

    凡军行,主将先令士卒曰:军行所到之处,兵士不得妄割稼穑,伐林木,杀六畜,掠财物,奸犯人妇女。

    凡将佐,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饮食精粗,均劳逸,恤疾苦。

    凡军中,不得采风言,及受匿名论人是非者,恐贼人谋害良善。

    凡军中,不得讽诵歌诗曲调感切人者,及乐中不得为悲凉之声。

    凡士卒有过,本因错失,非有害军士者,主将量情愿减拟,以怀人心。

    凡军,强暴凌人不受羁制者,并当除去。

    凡军中,除依时教阅外,主将不得劳扰军士,务令休志。

    凡军行,住营三日外,并须教习武艺,缮备器械。

    凡军中教射,先教射近,次教射远。

    凡辎重,常令在中军,不得在前后,恐贼偏攻。

    凡军营,无利不住,经时久则弛慢,贼因得计,但时有移易,则人不懈怠,贼亦不测。

    凡阵破,不许捉生,恐因争竞以致军乱。

    凡吏士杀敌,得资财蓄产,并悉数以白大将,无得辄隐。

    凡合战时,不许收贼器械军号错杂。

    凡军中掠获,除按条赏士外,大将不得辄取。

    凡得被掠将佐及敌中偏裨,并验问申奏。

    凡军中,不使羸老疾病人在战列,恐牵溃行阵。及不使工巧人战斗,妨葺理军器。

    凡书生杂吏,不许临阵观瞻。

    凡得敌中降人,自陈军中利害者,不可即听,须受而审覆之。

    凡得生口,无问逆顺,皆不得辄杀,以招来者,渐以诱开敌情;亦不可纵逸,防为间谍。

    凡贼势未穷蹙,辄求和者,当佯许,勿拒之,益戒军中为备。

    凡行营,每队定官一员,专察高声。或诸军前后相远,须传声唤人,则委差定当传者,他人不得辄传。合传不传,不合传而传者,皆论如军律。

    凡军中请器械并战袍,并定斤两、标记、色号、枪剑、弓弩等,并各记之,军司明立文簿,军还送纳,皆按簿交受。

    凡军士请纳器甲,须本营将校部勒同毕,不得前后自便。

    凡军中人得所遗物产,并当日于所属送纳。

    凡军中除炊炮及应得存火外,馀并不许辄留。

    凡军士,不得辄议敌中事宜。

    凡军中,除习武艺为戏外(如拔距、投石之类也),馀博戏并皆禁断。

    凡军中有克捷,所送露布,由都部署以闻,乃牒转运使,遍下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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