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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滋称金

    唐李勉,镇凤翔。有属邑耕夫,得马蹄金一瓮,送县。为令者虑公藏主守不谨,而置之私室。翌日,开视之,则皆土块耳。以状闻府,遣掾案之,不能自明,诬服换金。初云“藏之粪壤,被人窃去”,后云“投之水中,失其所在”。虽未穷易用之所,而皆以为换金无疑。府中宴集,语及此事,咸共嗟叹。时袁滋在幕府,独疑其枉,勉乃移狱就府,俾滋鞫之。滋阅瓮间,得二百五十余块。诘其初获者,则二人以巨竹舁至县。乃于列肆索金,依块形状,镕写校量。始秤其半,已及三百斤,计其大数,非二人以竹担可举,即是在路之时,金已化为土矣。令乃获雪。旧出康骈剧谈录。

    按:唐书袁滋传云:“滋进詹事府司直。部官以盗金下狱,滋直其冤。”无凤翔属邑事。又云:“滋累从张伯仪、何士干辟。”无在李勉幕府事。康骈所记,传闻失实,故非特本末差误,抑又事理乖舛:夫六百斤金,固非二人竹担可举,若在路时已化为土,则到县时自当验实,虽色未变,而轻重顿异,亦易知矣,令何故尚虑公藏主守不谨,而置之私室乎?乖舛如此,无足取者。和L谓能释冤,载于旧集,意则善矣,不若唐书本传为得其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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