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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咏判行

张咏尚书,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论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瞒入己,禁四十余人,前政不能决。咏到,虑问,谓告事者:“汝是陈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几何?” 对曰:“使若干。”咏曰:“甚善。可作利便状来。”判令:“今后依所陈利便施行,不得有违。主典各杖六十,余并放。”见李畋虞部所撰语录。

    按:染院色料,乃旧例定额,非主典大破。虽有宽剩,岂为偷瞒?但应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无罪尔。是故断杖六十。而干连人悉宥之,盖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则将劾大破之罪,理偷瞒之赃,无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过之道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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