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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官司寇第五 方士

  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

  [译文]  

  方土掌理采邑[的诉讼],听察他们的讼辞,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过三个月而后把案件上报王朝。大司寇在外朝审理方士的评断意见,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以参议判决。案件判决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而由方士]记暴所判的罪刑以及参与审判案件的官吏。凡都家因有大事聚集民众,就各掌有关本方民众的禁令。 按四季贯彻施行县法,到了[夏历]年终就检查县法的执行情况,而[对采邑的官吏]进行奖惩。凡都士、家士所上报的有疑难的案件,就负责初审[而后上报大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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