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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官司寇第五 司圜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二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译文]  

  司圜负责拘禁不良之民而加以教育。凡危害人的人不让他们戴寇饰,而写明他们的罪状让他们背在背上,使他们服劳役而对他们加以拘禁教育。能改过的,重罪拘禁三年而后释放,次一等的罪拘禁两年而后释放,轻罪拘禁一年而后释放。不能改过而逃出狱城的,[抓住了就]处死。[改过者]即使放出来,三年内不得按年龄与乡民排列尊卑位次。凡拘禁在狱城中而身加明刑的人,不[施加肉刑而]亏损他们的身体;罚服劳役的人,不罚没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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