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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埋儿奉母 (汉朝郭巨)

  【原文】汉,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尝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父母之食。盍埋此子。”及掘坑三尺,得黄金一釜,上云:“天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有诗为颂,诗曰:郭巨思供亲,埋儿为母存。黄金天所赐,光彩照寒门。

  【译解】 郭巨,晋代隆虑(今河南林县)人,一说河内温县(今河南温县西南)人,原本家道殷实。父亲死后,他把家产分作两份,给了两个弟弟,自己赡养母亲,对母极孝。后家境逐渐贫困,妻子生一男孩,郭巨担心养这个孩子,必然影响供养母亲,遂和妻子商议:“儿子可以再有,母亲死了不能复活,不如埋掉儿子,节省些粮食供养母亲。”当他们挖坑时,在地下三尺处忽见一坛黄金,上书:“天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夫妻得到黄金,回家孝敬母亲,并得以兼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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