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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外篇二 亳州志掌故例议中

  薄书纤悉,既不可溷史志,而古人甲乙张本,后世又无由而知,则欲考古制而得其详,其道何从?曰:叔孙章程,韩信军法,萧何律令,皆汉初经要之书,犹《周官》之六典也。《汉志》礼乐刑法,不能赅而存之,亦以其书自隶官府,人可咨于有司而得之也。官失书亡,则以其体繁重,势自不能行远,自古如是,不独汉为然矣。欧、宋诸家,不达其故,乃欲藉史力以传之。夫文章易传,而度数难久。故《礼》亡过半,而《乐经》全逸。六艺且然,况史文乎?且《唐书》倍汉,而《宋史》倍唐,已若不可胜矣。万物之情,各有所极。倘后人再倍《唐》、《宋》而成书,则连床架屋,毋论人生耳目之力必不能周,抑且迟之又久,终亦必亡。是则因度数繁重,反并史文而亡之矣,又伺史力尚能存度数哉?

  然则前代章程故事,将遂听其亡欤?曰:史学亡于唐,而史法亦莫具于唐。欧阳《唐志》未出,而唐人已有窥于典章制度,不可求全于史志也。刘氏有《政典》,杜氏有《通典》,并仿《周官》六典,包罗典章,巨细兼收,书盈百帙。未尝不曰君臣事迹,纪传可详,制度名数,书志难于赅备,故修之至汲汲也。至于宋初王氏有《唐会要》、《五代会要》,其后徐氏更为《两汉会要》,则补苴前古,括代为书,虽与刘、杜之典,同源异流,要皆综核典章,别于史志,义例昭然,不可易矣。夫唐、宋所为典要,既已如彼,后人修唐、宋书,即以其法,纪纲唐、宋制度,使与纪传之史,相辅而行,则《春秋》、《周礼》,并接源流。奕世遵行,不亦善乎?何欧阳述《唐》,元人纂《宋》,反取前史未收之器数,而猥加罗列,则亦不善度平时矣。或谓《通典》、《会要》之书,较马、班书志之体力加详耳;其于器物名数,亦复不能甄综赅备,故考古者不能不参质他书。此又非知言也。古物苟存于今,虽户版之籍,市井泉货之簿,未始不可备考证也。如欲皆存而无裁制,则岱岳不足供藏书,沧海不足为墨渖也。故为史学计其长策,纪、表、志、传,率由旧章,再推周典遗意,就其官司簿籍,删取名物器数,略有条贯,以存一时掌故,与史相辅而不相侵,虽为百世不易之规,可也。

  【 译文】

  官府文书的细微详尽,既然不可以混杂在史籍的书志里,而古人排列材料的依据,后世又没有途径知道,那么想要考察古代制度而获得那详细情况,那方法哪里来呢?回答是:叔孙通定的章程,韩信定的军法,萧何定的法令,都是汉初重要常法的书,如同《 周礼》 的六典。《 汉书》 礼乐、刑法的志,不能完备地保存礼乐、刑法的制度,也因为那书本来属于官府,人们可以向官吏询问而获得它们的情况。官职丧失,书散亡,就因为书的规模繁重,情势自然不能流传久远,自古如此,不仅汉代这样呀。欧阳修、宋祁诸家,不了解这缘故,竟想要凭借史书的力量来流传。文章容易流传,而制度的细则难长久流传,所以《 礼》 亡佚过半,而《 乐经》 全部散逸。六经尚且这样,何况史书文字呢宜况且《 唐书》 篇幅是《 汉书》 的成倍,而《 宋史》 篇幅是《 唐书》 的成倍,己经好像经受不住了。万物的情况,各有极点,倘若后人再用《 唐书》 、《 宋史》 的成倍篇幅而成书,就多得床上加床、屋上架屋,不用说人生耳目的能力必然不能遍及,况且缓慢又长久,最终也必然亡佚。这样就因为制度的细则繁重,反而同史书文字一起亡佚了,又有什么史书的力量还能保存制度的细则呢?

  那么,前代的制度、旧例,难道就任凭它们亡佚吗?回答是:史学在唐代消亡,而史学方法也不在唐代具备。欧阳修《 唐书》 的志产生以前,唐人已经觉察到,典章制度不可以在史书的志里追求全面。刘秩有《 政典》 ,杜佑有《 通典》 ,都仿效《 周礼》 六典,包罗典章,大小一起收人。书充满百卷,未尝不认为君臣的事迹,纪传可以详细记载,制度的礼仪等级规定,书志难以全面具备,因此很急切地撰写。到了宋初,王溥有《 唐会要》 、《 五代会要》 ,此后徐天麟又作两汉《 会要》 ,就补缀古代事实,总括一代写成书。虽然和刘、杜的典同源头而分流,总之都对典章聚汇而考核,和史志有区别,主旨和体例很明显,不能改变了。唐、宋人所作的典、要,既已经像那样;后人撰写唐、宋时代的史书,就用那方法,整理关于唐、宋制度的记载,使它和纪传体的史书互相辅助而流行,于是《 春秋》 和《 周礼》 一同接续上源流,一代接一代地遵循实行,不是也很好吗?为什么欧阳修撰写《 唐书》 ,元人编纂《 宋史》 ,反而取前代史书没有收人的关于礼器、礼仪制度的规定,而随便加以罗列,就也不善于估量时势了。

  有人说《 通典》 、《会要》 之书,比起司马迁、班固书志的体裁是更加详细而已,它们对于标志名位的器物,礼仪等级制度,也不能综合鉴别、全面完备,因此考察古代的人不能不参考对证其它的书。这又不是有见识的言论。古代物品假如保存到现在,即使是户口册,商人货币的账本,未尝不可以预备考证。如果想要都保存而不加剪裁,那么泰山不够供藏书,大海不够当墨汁。所以为史学谋划好办法,纪、表、志、传,遵循旧的规则;再推究《 周礼》 六典的遗意,就着官府的文书,对于事物的名称,礼器、礼仪制度的规定,加以删除,采取要点,大致有条理,用来保存一个时期的掌故,和史书互相辅助而不互相侵犯,即使当作百代不改变的准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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