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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性

    立身,处世,治世,都不能不同“人”打交道,因而讲治乱,明祸福,究穷达,都要先明白人是怎么回事。这在古代,就集中表现为人性善恶的争论。不同的学派,就其理想的本质说,也就是对于价值的看法,差别并不大,但是理想的办法却千差力别。这差别,与怎样看待人性有相当密切的关系,举例说,相信性善就强调率性而行,相信性恶就不能这样,要重教化以改变本然之性。性的本相究竟怎样呢?这在中国哲学史上是个头绪纷杂的问题。纷杂的征象之一是,人人都在闭门造车,甲说性善,乙说性恶,丙说性无善无恶,丁说性有善有恶,戊说生善染恶,己说性善情恶,等等;之二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不服谁;之三是,都难于自圆其说。
    相持不下,主要的原因就是都不能自圆其说,都只见其一而未见其二。举例说,性善说的玄学基础是天道向善,而其实,“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云云,不过是一些人的愿望,或者说推想,有谁曾见到天道在哪里?见不到,凭冥想猜测,自然就会人各异辞,譬如老子,所见就不是这样,而是“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且不谈玄学,只是依常识判断,性善说也有困难,因为世间有恶是人人都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如果天性皆善,这些恶从何而来呢?另一面,性恶说困难也不少,一个最根本的是,如果本性皆恶,可是大家都承认善是最高的价值,这怎么解释呢?
    人性善恶问题,两干多年来争论不休,结果还是不了了之,症结所在是文不对题。这一点,近代道德哲学已经分辨得很清楚:所谓善恶,评价的对象是“行为”,不是“本性”,换句话说,只有意志支配的行为可以说是善或恶,本性,受之自然,不是意志所能支配,自然就无所谓善恶。
    这个道理并不难懂。其一,性的本身是什么,很难说,我们无妨,或者只能,从表现方面看,那是与生俱来的某些“能力”(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某些“趋向”(要怎样,不要怎样)。所谓与生俱来,就是存于意识之前,并且不因人的好恶而有所改变。譬如说,目能视,耳能听,生来如此,不能变为耳视目听;乐生恶死,生来如此,不能变为乐死恶生。与生俱来,受之自然,正如许多外物,大者如日月星辰,小者如尘埃芥子,我们不能说它是善还是恶。其二,在道德哲学中,“善”的概念蕴涵“应”的概念,就是说,凡是善的都是应该做的。诚是善,是应该做的;诈是恶,是不应该做的。一切受之自然的事物,身外如日大月小,夏热冬寒,身内如二目一口,恶死乐生,我们不能说它应该如此还是不应该如此,也就不牵涉善恶的问题。其三,“应”的概念又蕴涵“能”的概念,就是说,凡是应该做的都是能够做到的。还以诚诈为例,诚是应该做的,只要想做,也是能够做到的;诈是不应该做的,只要不想做,也是能够制止的。日大月小,夏热冬寒,二目一口,恶死乐生,都受之自然,不能因人之好恶而有所改变,所以谈不上应该不应该,也就不牵涉善恶的问题。其四,凡是善的都是应该做的,都是能够做到的,因而趋善避恶就成为道德的责任。如果把善的概念扩大到也适用于一些自然物,道德的责任问题就会难于处理,因为,很明显,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事物,善或恶,我们不必过问,因为它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趋善避恶,是人的责任,所以所谓善恶,只能适用于意志力所能及的行为。人的活动千差万别,其中有些,非意志力所能左右,如得病晕倒,损坏旁人器物,睡中打鼾,扰乱旁人睡眠,个人都不负道德的责任,也就不能说是恶。意志力所能左右的活动就不然,故意损坏旁人器物,清醒时作怪声以扰乱旁人睡眠,人人都承认是恶,因而避免就成为道德的责任。性,受之自然,非意志力所能支配,人喜欢也罢,不喜欢也罢,既然不能选择,也就难于负道德的责任,说它善或恶是不适当的。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性既然是与生俱来的某些“能力”和“趋向”,它就不能不与“行为”发生关系,因为它是行为的动力,流水之源。水到渠成,水流可以决定渠的情况,行为的动力自然也可以决定行为的情况。因此,性虽然没有善恶,我们也还可以考察,率性而行,其可能的结果是善还是恶,或者偏于善还是偏于恶。在这一点上,我觉得,荀子的看法比孟子高明得多,因为切合实际。善恶问题是谈人事,孟子却越过人而冥想天道,天何言哉,不过人的空想而已。荀子就不然,他从世间的凡人着眼,在《礼论》篇里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看到,欲望是人世间一个根本的力量,而且是顽固的力量,可是满足欲望的事物不是有求必应的,因而不免于争,就是说,率性而行,其结果是易于流为恶。这种看法,同近代西方的精神分析学派有相似之处,虽然未必尽是,律己论人,却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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