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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论征服 (2)

  我的妻子分享我的产业,我也不能加以放弃,既然我的儿女是我生的,就也有靠我的劳动和财产来维持生活的权利。所以,问题便是这样:征服者具有要求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的权利,而儿女们也具有享受他们的父亲的产业来维持自己的生活的权利。至于妻子的那一份,不管是她自己的劳动还是契约使她具有享受这份财产的权利,显然她的丈夫是不能放弃归她所有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办呢?我的回答是:既然根本的自然法是要尽可能地保护一切人类,那么如果没有足够的东西可以充分满足双方的要求,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和照顾儿女们的生活所需这两方面要求,富足有余的人应该减少他获得充分满足的要求,让那些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受到死亡威胁的人取得优先的权利。

  184.但是,假如被征服者必须倾其所有来赔偿征服者的战费和损失,而被征服者的儿女们在丧失父亲的一切财产之后就只得冻馁待毙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达到这种程度,征服者对于正当要求的满足,仍不能使他有权对他所征服的国土有所主张,因为战争的损失很难与世界上任何地区的任何大块土地的价值相提并论。如果在那个地区中的一切土地都被占有,没有任何荒地,如果我没有夺取征服者的土地(我既然已经被战败,就不可能这样做),那么,我对他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很难抵得上我的土地的价值;假如它同样被开垦过,而且大小约略等于我所蹂躏过的他的土地,一年或两年的收成(因为很少能达到四年或五年的收成)遭受破坏,通常可以算作是所能造成的极度损失。至于那些被夺去的货币和财帛珍宝之类,不是自然的财物,只有一种想象的虚构价值,自然并没有给它们这种价值。

  依照自然的标准,它们的没有价值,正如美利坚人的贝壳串珠对于一个欧洲的君主而言,或者欧洲的银币之对于一个从前的美利坚人而言一样没有价值。在一切土地都被占有而没有荒地的地方,五年的收成抵不上被他强占土地的永久继承权。不难理解,如果抛开货币的虚构价值,损失量和土地价值之间的差距将会大于五与五百之比,虽然在另一方面,在土地大于居民所占有和利用的数量、任何人都有权利使用荒地的地方,半年收成就会大于继承的土地的价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征服者也就没那么想占有被征服者的土地了。因此,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因为所有君主和政府都彼此处在自然状态中)彼此间所受到的损害,不能使征服者享有剥夺被征服者后裔的所有权和把他们驱逐出他们应该世世相承的土地的权力。固然,征服者往往容易以主人自居,而被征服者所处的境遇使他们不能对征服者的权利提出任何异议。但是,如果这是一切的话,那么它所给予的只是单纯的暴力所给予强者支配弱者的权利根据。基于这个理由,谁是最强有力者便可以享有想要占有什么就可以占有什么的权利了。

  185.那么,对于那些随同征服者一起参加战争的人们,以及那些被征服者国家中没有反对他的人们,甚或曾经反对他的人们的后裔来说,即使在一次正义的战争中,征服者也并不能由于他的征服而享有统辖的权利,他们可以不受他的任何制约。如果他们原来的政府解体了,他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创建另一个政府。

  186.固然,征服者往往会凭他所拥有的支配一些人的强力,用剑指着他们的胸口,迫使他们向他的条件屈服,并且受制于他随意为他们建立的政府。但是,这里的问题是,他有这样做的权利吗?如果说他们是自己同意而受制约的,那么,就承认了征服者要想拥有统治他们的权利,就必须获得他们的同意。那么,现在还有待研讨的就是,如果并不是基于权利而是借暴力胁迫得来的承诺能否被认为是同意,以及这些承诺具有的约束力到底有多大。对于这一点,我可以说,它们完全没有约束力。

  因为别人无论以暴力夺取我的什么东西,我仍旧对那件东西保留权利,他也有义务把物品归还我。强夺我的马的人应该立即把它归还我,而我也仍有取回它的权利。同样,一个以暴力胁迫我作出承诺的人也应该立即加以归还,即解除我曾不得已承诺的义务,否则,我可以自己加以恢复,即决定我是否履行承诺。因为自然法只基于它规定的准则来确定我所担负的义务,而不能以违反它的准则的行动,例如以暴力对我勒索任何东西,也不能以暴力迫使我承担义务。一个强盗以手枪对着我的胸口,要我倾囊给他,因而我从衣袋里掏出了钱包并亲手递给了他,在这种情况下,说我曾经给予承诺,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代表宽恕强力而转移权利。

  187.从这一切,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征服者以暴力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由于当初他无权对被征服者作战,或虽然他有权利,但他们并未参加对他的战争,因而他就没有权力使他们承担义务。

  188.但是,我们姑且假定,既然那个社会的一切人士都是同一国家的成员,就可以被认为曾参加过那场他们被打败的不义战争,因此他们的生命就要任凭征服者处置。

  189.我认为,这与被征服者未成年的儿女毫不相关,因为,既然父亲并不握有支配其儿女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力,那么他的任何行为也就没有可能放弃那种权力。所以,无论父亲有何遭遇,儿女仍是自由人。征服者的绝对权力只能及于那些被他征服的人的本身,并随着他们而消失;如果他把他们当做奴隶那样统治,使他们绝对受制于他的专断权力,他对他们的儿女却没有这样的统辖权。除了基于这些人的儿女的同意,他对他们不享有任何权力,纵然他可以迫使他们采取任何行动或发表任何言论,而只要是用强力使他们服从,而不是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他就不具有合法的权威。

  190.任何人生来都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而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父亲财物的权利。

  191.基于第一种权利,一个人生来并不受制于任何政府,尽管他出生于某个政府管辖下的某个地方,可是,如果他不承认他的出生地国家的合法政府,那他就必须放弃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将会属于他的权利,以及那里由他的祖先传给他的财产,只要这个政府当初是基于他们的同意之上建立的。

  192.基于第二种权利,如果是被征服者的子孙并有权继承被征服者的产业,而被征服者当时却有一个违反他们的自由意志而强加于他们的政府,任何国家的居民,就仍然保留继承他们祖先财产的权利,虽然他们并不自由地对这个政府表示同意,而该政府的苛刻条件是通过暴力强迫该国的土地所有者接受的。既然最初的征服者根本无权占有那个国家的土地,那么作为被胁迫而不得已受制于一个政府的人们的子孙,或根据他们的权利而有所主张的人民,总会享有摆脱这种政府的权利,使自己从人们用武力强加于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中解放出来,直到他们的统治者使他们处在他们自愿同意的政治机构之下为止。

  谁会怀疑希腊的基督教徒们(古代土地所有人的子孙),只要一有机会,就可以正当地摆脱压迫他们已久的土耳其人?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向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我们决无办法假定他们曾经表示过这种同意,除非他们是处于一种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自由的状态,或者至少他们拥有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自由地表达同意的长期行之有效的法律,以及他们被许可享有的正当财产,从而他们成为了他们所有物的所有人,且未得到他们的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取走其所有物的任何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不论人们处在何种政府之下,他们都不能算是处在自由人的状态,而只是处在战争暴力下的明显的奴隶。

  193.然而,即使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同时也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产业(显然,他是没有这种权利的),那么在继续统治期间,也不会因此而产生绝对的权力,因为那些被征服者的子孙完全是自由人,如果他给了他们产业和财产,让他们住在他的国家中,(如果没有人住在那里,国家就毫无用处了)那么无论他授予他们的是什么,他们对于所授予的东西就享有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国家无权剥夺任何人的所有物。

  194.基于自然的权利,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他们所有的财产,无论多少,都是他们自己的,并只能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需要听征服者的处理,否则它也就不能成为其财产了。

  假如征服者给予一个人一千英亩土地,永久归他和其后代子孙所有,又租给另一个人一千英亩土地,以终身为期,年租五十或五百英镑,那么前者是否有权永久支配他的一千英亩土地,而如果照付上述的地租,后者是否终身享有权利呢?终身的佃户是否有权享受他在佃租期内靠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超过地租的一切收入,比如说所取得的一倍于地租的收入呢?能不能说,国王或征服者,在授予别人财产之后,根据他作为征服者的权力,便可以从前者的子孙或从在世时需付地租的后者手中,夺取其土地的部分甚至全部呢?或者说,他能不能随意夺取两者在经营上述土地之后所得到的产物或金钱呢?如果能够的话,那么世界上一切自由自愿的契约都会终止,且失去效力了——只要有足够的权力,不需要想别的方法,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它们。这样,有权力之人所作出的所有授予和诺言,都只是愚弄和欺骗,因为,如果统治者说:“我把这件东西永远给你以及你的子孙。”——这是所能表达的最确定和最郑重的转移方式——却可以理解为:我明天仍有随意向你取回该东西的权利,世界上还有什么事儿是比这更滑稽的吗?

  195.在这里,我不想讨论君主们是否可以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但有一点我是要明确的:即他们应该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任何人、任何权力都不能使他们脱离这个永恒法的约束,就诺言说,对永恒法应尽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至于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不得不为它们所束缚,许可、诺言和誓言便是我们眼中全能的上帝所必须受的约束。无论谄媚者如何奉承人世间的君主们,即使君主全体与同他们相结合的人民合在一起,跟伟大的上帝比起来,也不过是沧海一粟、九牛一毛,又能算得了什么呢?几乎等于乌有!

  196.可以简单扼要地对征服的问题作这样的说明:如果征服者的征服是合乎正义的,他就对所有实际参加了和赞同对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并且还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自己的损失和费用。这些,都不侵害其他人的任何权利。对于其他那些不同意战争的人民,以及那些被俘虏者的子孙或两者的财产,征服者均不享有任何权力,因而他不能基于征服而获得统辖他们的任何合法的权利依据,也没有把它传给自己的后裔的权利依据。如果他仍企图侵犯他们的财产,他便成了一个侵略者,而使自己处在与他们敌对的战争状态中,他或他的任何后裔都不享有君权,如同丹麦人兴加尔或胡巴在英格兰或斯巴达克——如果他曾征服意大利的话——并不享有君权是一样的道理。

  一旦上帝给予被他们所压迫而屈服的人们勇气和机会,他们就将摆脱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压迫。因此,不管亚述的国王们用武力对犹大享有了何种权利,上帝却帮助希西家摆脱了那个征服帝国的统辖权。“耶和华与希西家同在,无论他往何处去,尽都亨通,他背叛,不肯事奉亚述王。”(《旧约·列王纪下》第十八章第七节)由此可见,摆脱一种别人用暴力而不是靠正义强加在自己身上的权力时,纵然自己有背叛之名,在上帝面前也不是罪行,而是一件被他容许并赞同的事情,即使那些靠暴力取得的诺言和契约会起阻碍作用。只要注意阅读亚哈斯和希西家的故事,无论是谁,都可以知道亚述人制伏了亚哈斯,废黜了他,并在他活着的时候立了他的儿子希西家为国王,而在这时期,希西家一直根据协议对亚述人表示服从并向他进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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