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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宋朝法律中有关反腐败的条文规定(5)

  总之,折杖法施行后,宋代刑罚总体上有所减轻,趋向轻刑省罚。“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士》。但折杖法不是死刑的代用刑,因而出现了“死刑重,生刑轻,故犯法者多”《长编》卷二百十四,熙宁三年八月戊寅。的情况。由是,“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而反重也”《宋史》卷二百一《刑法志三》。。此外,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实际执法是另一回事,决杖不依法,肆意重罚或减免处罚在宋代并不鲜见。

  宋代官员因犯赃罪而被处以决杖的情况也不少。如开宝七年(974年)十二月己巳,“左拾遗刘祺坐受赂,黥面、杖配沙门岛”《宋史》卷三《太祖纪三》。。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三月乙丑,“著作佐郎高清以赃贿杖脊,配沙门岛”《宋史》卷八《真宗纪三》。。再如,奸佞朋附。绍熙二年(1191年)十二月甲辰,“庆远军承宣使、内侍省都知杨皓怀奸凶恣,刺面杖脊,配吉州;和州防御使、内侍省押班黄迈私相朋附,决杖,编管抚州”《宋史》卷三十六《光宗纪》。。

  在实际执法中,决杖多与行政处分及其他刑事处罚方式并用。如:开宝七年正月癸亥,“左拾遗秦亶、太子中允吕鹄并坐赃,宥死,杖、除名”《宋史》卷三《太祖纪三》。。绍兴五年(1135年)四月丙午,“贵池县丞黄大本坐枉法赃,杖脊刺配南雄州”(《宋史》卷二十八《高宗纪五》)。

  死刑是刑罚中的极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从剥夺生命的角度来说,无论采取何种执行死刑的方式,其终极结果都是一样的。但同样是死刑,由于执行方式不同,其残酷程度不同,在执行过程中犯人所受的痛苦程度也不同。在宋代,《宋刑统》规定的法定死刑执行方式为绞、斩,并听以赎铜一百二十斤《宋刑统》卷一《名例律·五刑》。。在实际执法中,于法外施用的酷刑,如杖杀、弃市、腰斩、活钉、脔、凌迟、磔、醢、枭首、夷族等,主要适用于贪赃枉法、谋反谋叛、贼盗重罪等。其中,因赃罪被适用死刑,特别是适用法外酷刑的,只是在北宋初期。

  杖杀,即决重杖一顿处死。《宋刑统·名例律》准唐建中三年(782年)八月二十七日敕节文:“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合处绞、斩刑,自今以后,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宋刑统》卷一《名例律·五刑》。又,《宋刑统·诈伪律》准唐应顺元年(934年)三月二十日敕节文:“如有卖官、买官人等,并准长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断魏钦绪犯买官罪,决重杖一顿处死敕处分。”《宋刑统》卷二十五《诈伪律·诈假官》。从上述规定表明,“十恶”中除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四等罪依律用刑外,其余依法应处绞、斩刑者,改为决重杖一顿处死。此外,卖官罪当死者也改为决重杖一顿处死。《宋刑统》的这些规定,使杖杀这一酷刑成为绞、斩刑的法定代用刑。在实际执法中,适用杖杀的原因主要是犯赃当死罪等重罪。

  在宋代,遇到国家逢“改元”等重大庆典时,国家都要实行大赦。但每次大赦时,宋太祖和宋太宗总是规定绝不赦免因贪污受贿致罪的官吏。开宝四年十月,宋太祖实行大赦时明确规定:“十恶、杀人、官吏受赃者不原。”《宋史》卷二《太祖纪二》。雍熙二年(985年),九月,宋太宗实行大赦时,又规定:“死罪减降”,但是,“十恶、官吏犯赃”除外。《宋史》卷五《太宗纪》。这在北宋初期,真宗之后,惩赃之法日宽,杖杀不再适用于赃罪。宋初官员因赃罪被处以杖杀者不少。比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二月,“杖杀长道县尉张俊,坐部下受赇,犯赃钱五百七十贯故也”(《长编》卷二十三,太平兴国七年二月)。

  弃市,即将罪犯处死于市,与众共弃之。在宋代,弃市是法外死刑的一种。因犯赃罪而弃市者,只是在宋初适用比较多,真宗以后不复见。

  宋代编配是五刑之外的刑罚,包括编管、羁管、配隶。它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犯官而设的刑罚,但是有宋一代许多官员因获罪而被编配远恶军州。宋代对编配人的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编录名籍,以便监管。“诸编配人,备录年甲、犯状、以前过犯若住家犯事之所及所引条制、断遣刑名,实封递报所隶州,置簿录元牒,仍付法司看详。有不当者,受讫具奏;若无不当,即连元牒申提点刑狱司,送检法官详覆。其应拣选移放者,以簿照验。”《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刑狱门五·编配流役》。

  编管是将犯人编录名籍并进行监督管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羁管与编管大同小异,在现存的宋代法律条文中往往并提,都是将犯官送远恶州军进行监督管制和人身自由上的限制,只是程度有轻重之别,羁管稍重,编管次之。编管法宋初即已施行。

  宋代命官有因犯赃罪或失职而被编管、羁管者。如仁宗景祐四年(1037年),真定府路总管夏守恩“恃宠骄恣不法。其子元吉通赂遗,市物多不予直。定州通判李参发其赃,命侍御史赵及与大名府通判李钺鞫问得实,法当死,帝命贷之,除名连州编管”《宋史》卷二百九十《夏守恩传》。。又如,绍兴二年(1132年)闰四月,“左朝奉郎孙觌坐前知临安府赃污,贷死除名,象州羁管”《宋史》卷二十七《高宗纪四》。。绍兴五年十一月戊子,“知衡州裴廪坐调夫筑城冻死二千余人,除名,岭南高州编管”《宋史》卷二十八《高宗纪五》。。淳熙二年(1175年)八月丙辰,江西总管贾和仲“以捕茶寇失律除名,贺州编管”《宋史》卷三十四《孝宗纪二》。。

  宋代配隶是独立于五刑之外的刑罚方式,宋初即已施行。如开宝二年(969年)十二月己亥,“右赞善大夫王昭坐监大盈仓,其子与仓吏为奸赃,夺两任,配隶汝州”《宋史》卷二《太祖纪二》。。太平兴国三年(978年)五月戊申,太宗“申戒中外臣庶,自今子弟有素怀凶险、屡戒不悛者,尊长闻诸州县,锢送阙下,配隶远处,隐不以闻,坐及期功以上”《宋史》卷四《太宗纪一》。。宋代配隶之法分为不刺面配和刺面配。按照宋代法律规定,杖以上犯罪情节严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牢城,并各分地里近远,有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广南、福建、荆湖之别;京城又有配窑务、忠靖六军等;亦有自南配河北屯田者;如免死者,配沙门岛、琼、崖、儋、万州,又有遇赦不许还者。参见《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从惩罚轻重程度看,刺面配重于不刺面配。据《宋史·刑法志》载:“《政和编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若依仿旧格,稍加参订,如入情重,则仿旧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则止刺额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轻,则与免黥刺,用不刺面、役满放还之格;其次最轻,则降为居役,别立年限纵免之格。”《宋史》卷二百一《刑法志三》。

  刺配之法宋太祖时即已推行,用于命官犯死罪而特贷者。宋代命官因腐败被处以配隶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犯赃罪。如,开宝七年十二月己巳,“左拾遗刘祺坐受赂,黥面、杖配沙门岛”《宋史》卷三《太祖纪三》。。又如,绍兴五年四月丙午,“贵池县丞黄大本坐枉法赃,杖脊刺配南雄州”《宋史》卷二十八《高宗纪五》。。再如,乾道二年(1166年)九月甲辰,“知上元县李允升犯赃贷死,杖脊刺面,配惠州牢城,籍其赀”《宋史》卷三十三《孝宗纪一》。。

  2.滥用权力。如建隆二年(961年),“军校尹勋董浚五丈河,陈留丁壮夜溃,勋擅斩队长陈琲等十人,丁夫七十人皆杖一百,刵其左耳。……诏削夺勋官爵,配隶许州”《宋史》卷二百六十二《李涛传》。。又如元丰六年(1083年)十月,前权宁远寨主、东头供奉官翟士良因挟恨加杖决弓箭手李怀恭致死,被免真决,刺面除名配沙门岛。《长编》卷三百四十,元丰六年十月庚寅。

  3.违法经商。如,太宗时,京东转运使和岘“好殖财,复轻侮人,尝以官船载私货贩易规利。初为判官郑同度论奏,既而彰信军节度刘遇亦上言,按得实,坐削籍,配隶汝州”《宋史》卷四百三十九《和岘传》。。

  安置,作为对违法犯罪命官的处罚方式之一,唐代已有之。在宋代,安置是将违法犯罪命官送到指定地方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惩罚方式。宋人张端义认为:“安置待宰执、侍从,居住待庶官。”《贵耳集》卷上。又据《宋史》记载,南宋末,“台谏徐直方等四人论(贾)似道误国之罪,乞安置岭表,簿录其家。丞相留梦炎庇护似道,止令散官居住,且谓簿录扰及无辜。(高)斯得谓‘散官则安置,追降官分司则居住,祖宗制也’”《宋史》卷四百九《高斯得传》。。

  与安置、编管相关,宋代还有“编置”这一名称。根据《宋史》等有关宋代史籍的记载,宋代“编置”不是另外一种独立的刑罚方式,而应是与编管、安置通用,或是二者的合称。一是与编管通用。二是等同于安置。第三种情况是编管和安置的合称。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内侍官,辄与外朝官非亲戚往还,或出谒接见宾客者,并流二千里,量轻重取旨编置。”《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一·禁谒》。此处“编置”应是编管与安置的合称。安置,多与行政处罚结合适用。从处罚程度轻重看,主要有除名安置、追官勒停安置、贬降安置。

  宋代有不少因腐败行为而被处以安置的情形。如仁宗时,左千牛卫将军、知随州曹利用坐私贷景灵宫钱,贬崇信军节度副使,房州安置。《宋史》卷二百九十《曹利用传》。孝宗时,江西总管邵宏渊责授靖州团练副使,南安军安置,仍征其盗用库钱。《宋史》卷三十三《孝宗纪一》。再如太宗雍熙四年(987年)十月,右骁卫上将军刘廷让因在任雄州兵马总管时擅离治所而被削去在身官爵,并送商州安置。《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六。

  居住,是宋代惩治犯官最轻的一种刑罚手段,主要适用于处罚百官臣僚。居住官员,一般是责授散官、分司官和提举宫观官,没有实际职权,不得过问政事,享受一定的俸禄。居住与安置相比,虽然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但居住的惩罚程度更轻一些。居住多与行政处分结合适用,按照处罚程度的轻重不同,主要分为除名居住、追官勒停居住、追官落职居住、落职居住、责授散官居住、责授分司居住和提举宫观居住等。

  除名居住,即削除一切官籍,并限制在某一地居住。这是宋代居住法中最重的一种处罚,也是最少见的。如理宗嘉熙四年(1240年)三月辛未,四川安抚制置副使彭大雅削三秩;十二月丁丑,侍御史金渊言其“贪黩残忍,蜀人衔怨,罪重罚轻”,遂被除名,赣州居住。《宋史》卷四十二《理宗纪二》。追官勒停居住,即追夺一定官资,勒停现任差遣,限在某地居住,非遇恩赦不得叙复。这种处罚,既降官阶,又罢差遣。如,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张荐因受贿而被追三官勒停,郴州居住。《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十三,淳熙元年九月丁未。宁宗嘉定元年(1208年),朝奉大夫、提举隆兴府玉隆万寿宫李澄因奸滥赃污而被追三官勒停,送南康军居住。《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四之二八。追官居住,即追降一定官资,并限居于指定地方。开禧三年(1207年),前知枢密院事张岩因“尸素听从,遂开边隙”,被降两官,并送徽州居住。《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三之三九。落职居住,即罢去职名居住。责授分司居住,是居住法中处罚较轻的一种方式。

  责授宫观官居住,是居住法中最轻的一种处罚方式。宫观官与其他现职官员一样享受俸禄,但没有实际职掌,不能干预政务。如蔡京当政时,为打击曾布,“加布以赃贿,令开封吕嘉问逮捕其诸子,锻炼讯鞫,诱左证使自诬而贷其罪”。曾布遂落职,提举太清宫,太平州居住。《宋史》卷四百七十一《曾布传》。

  命官也有因失职而被处以居住的情形。比如咸淳七年(1271年)六月丙辰,前谷城县尉饶立因在发生灾害时“积米二百万,靳不发廪”,削两秩,武冈军居住。《宋史》卷四十六《度宗纪》。

  籍没家财,即将犯人家财没收充公,是惩治罪犯的一种财产处罚。宋代惩治罪人有财产籍没之法。在宋代犯赃罪是籍没家财的原因之一。

  如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二月辛未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罪至死者,籍其赀。”《宋史》卷二十五《高宗纪二》。绍兴四年(1134年)二月壬午,诏:“赃罪至死者仍籍其赀。”《宋史》卷二十七《高宗纪四》。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受禅,八月诏:“州县受纳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为奸欺。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自今违犯官吏,并置重典,仍没其家。”《宋史》卷一百七十四《食货志上二·赋税条》。如乾道三年(1167年)二月戊戌,“直秘阁前广东提刑石敦义犯赃,刺面配柳州,籍其家”《宋史》卷三十四《孝宗纪二》。。乾道六年五月丁丑,“知潮州曾造犯赃,贷命,南雄州编管,籍其家”《宋史》卷三十四《孝宗纪二》。。宁宗开禧二年(1206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宋史》卷三十八《宁宗纪二》。宁宗嘉定三年(1210年)二月丁卯,“前知崑山县徐提之、县丞范大雅犯赃,刺面配英德府、宾州,仍籍其家”《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十二。。宋代籍没犯人财产要依法进行,违者要受惩罚。“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许人户越诉”《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一。。籍没家财又是附加刑,一般附在主刑后适用。如靖康元年(1126年)正月,“赐翊卫大夫、安德军承宣使李彦死,并籍其家”《宋史》卷二十三《钦宗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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