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第11章 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范畴(6)

  第一,规定了环境与资源法的立法任务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任务和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二,规定了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文确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原则,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

  第三,规定了国家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如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污标准的制定、监测制度和环境公报的发布制度、环境保护规划的拟定规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以及跨区污染防治的原则规定等等。

  第四,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制度。如各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制度、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突发性事件处理制度等等。

  第五,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如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制度、事故处罚制度,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的规定。

  3.环境与资源单行法

  环境与资源单行法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为依据,针对环境要素和特定环境问题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大致分为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环境污染防治法。这类环境与资源单行法是环境与资源法体系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具体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等等。第二类,自然资源保护法。重要的立法有《水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等法律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第三类,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有关于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管理的规定,如《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有关于建设项目、经济区和企业的环境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等等。

  4.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规范主要是指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侵权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如民法中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公民环境权制度(采光权、眺望权、取水权等等)、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刑法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等。

  5.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规范

  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规范是各国处理全球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理应是我国环境与资源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经过我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和议定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国际法中的这类环境与资源法规范直接可以在我国适用。但按照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如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非我国声明保留该条款。目前,我国参加的重要的有关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二、环境与资源法的地位

  环境与资源法的地位通常是指环境与资源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自己的位置,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理由和价值。环境与资源法脱胎于经济法,二者在许多地方有很大的相似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环境与资源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因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具有独立的部门法地位。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法从产生、发展到现代,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环境与资源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最主要的标准。环境与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与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它以“人———自然———人”关系为基础,并体现出广泛性、复杂性、综合性等特点。因此,这一社会关系既不是经济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也更不是纯粹自然科学意义上的人与自然这种主客关系。环境与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环境与资源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也是划分部门法的重要依据。由于环境与资源法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保障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为目的,这一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调整手段。环境问题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了生态规律,因而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规律性,这就要求环境与资源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应当采用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所采用的各种调整方法。具体体现为环境与资源法的协调发展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环境与资源法调整方法的技术性和规律性使得环境与资源法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环境与资源法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追求

  尽管我国国内有学者提出,应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进行改造,“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虽然该观点摒弃了传统法部门划分理论,提出以社会活动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为标准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对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的改造不免太过彻底,以至于把依调整对象划分部门法之标准都彻底抛弃,但是,按照法律调整的宗旨(抑或价值追求)来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对环境与资源法领域却似乎极为妥当。环境与资源法有自己独特的立法任务和目的,其终极目的———“以可持续发展价值观为导向,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保障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可替代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环境与资源法独特的价值追求也决定了它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总之,环境与资源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

  1.环境与资源法的属性。

  环境与资源法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体现了环境与资源法的本质属性。关于环境与资源法的属性的探讨,学界的观点尚不统一,众说纷纭。对于环境与资源法的本质属性的理解,我们重点从环境与资源法这一法律部门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其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理解。因此,环境与资源法的属性主要体现在社会法属性、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属性以及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的属性等几个方面。

  2.环境与资源法的部门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环境与资源法经历了从形成、发展、到完善的过程,已经初具规模,成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研究环境与资源法的大部分学者都持这种观点。与此相对应,否定说认为,环境与资源法同经济法、劳动法等一样,都产生于现代工业的大发展,属于社会法的一个门类,因此,它仍然是经济法部门的一个子部门法,不具有独立的部门法地位。关于否定说和肯定说的详细论述,大家可以查阅其他相关资料帮助理解。

  推荐阅读

  1.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一、二节。

  3.周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第二章。

  4.吕忠梅著:《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思考题

  1.什么是环境与资源法?环境与资源法的特征和属性分别是什么?

  2.环境与资源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区别?

  3.20世纪70年代以后,环境与资源法具有哪些特点?

  4.环境与资源法对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作用表现在什么地方?

  5.环境与资源法的渊源和形式有什么区别?环境与资源法的渊源主要有哪几种?

  6.在理解环境与资源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时,我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7.简述环境与资源法的目的以及“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利弊。

  8.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法的体系?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体系如何?

  9.谈谈你对环境与资源法法律地位的认识。

www。xiaoshuotxt.NetT,Xt,小,说天,",堂

同类推荐 激荡三十年 我们台湾这些年 阳痿美国 怪诞心理学 正义论 退步集 纯粹理性批判 佛祖在一号线 人类的故事 精神分析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