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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4)

  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依照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的规定,由于某种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的出现所导致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变动。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运行具体是指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产生、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变更、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消灭三个方面的内容。

  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关系。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某种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终止。

  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所引起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变化一般不认为是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变更,因为主体的变更被认为是在新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是对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创设,因而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一般被认为是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运行,即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条件主要有:一是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的预先确定;二是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的出现。

  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的预先确定是引起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只有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预先规定了拟出现的各种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情形,才能使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所致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有了法律依据,进而确保了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运行的正当性。因此,没有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的预先确立就没有相应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对拟出现的各种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情形的预先确定散见于各种环境与资源立法中,在此我们不再详述。

  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是指由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具体而言,首先,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区别于人们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现象;其次,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是由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区别于没有法律意义、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客观现象。

  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大致分为两大类,即环境与资源法律事件和环境与资源法律行为。

  (一)环境与资源法律事件

  环境与资源法律事件是指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能够引起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如地震、山洪、工厂排污、战乱等。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又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指非人为因素而发生并能引起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情况,如前面提到的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都是自然力作用的结果。社会事件是指因人的行为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理解社会事件,我们应当区分引起事件的行为和行为本身。如工厂的大量排污行为造成河流被污染这一法律事件,工厂排污行为本身引起了该工厂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承担;而工厂的排污行为造成河流被污染却引起因使用河水而受到侵害的其他人对工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

  因此就后者而言,引起事件———河流被污染的行为———排污行为不具有法律事实意义。

  (二)环境与资源法律行为

  环境与资源法律行为是指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行为。环境与资源法律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因此与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不同。环境与资源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一般地,环境与资源法律行为表现为各种合法行为,即为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如按照采矿许可证对矿藏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的行为、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等等。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法规定的各种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也能引起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环境侵权行为引起侵权损害赔偿权的发生。

  以上两种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实都可单独地引起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除此之外,在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运行中,有时需要同时具备环境与资源法律事件和环境与资源法律行为才能引起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环境与资源法中的“事实构成”。如采矿权的转让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采矿权转让合同这一法律行为,而且还需要经过向主管部门进行采矿权转让登记这一法律行为。

  二、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保护

  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确保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合法地行使环境权利和切实履行环境义务,以实现的环境与资源法目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对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保护。只有通过各种保护措施,使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按照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环境权利、履行环境义务,才能实现环境与资源法所追求的目标———“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对于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保护,一方面,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对主体合法权利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享有予以确认,如有侵权行为、怠于行使环境管理职权,法律要予以禁止并加以制裁;另一方面,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严格监督主体切实履行环境义务,对不履行环境义务者实施各种强制措施。环境与资源法属于社会法法域,而且环境与资源法还体现了国家在行使环境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权的合理运作,具有较强的公法因素。因此,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保护也主要是包括环境行政执法保护、环境司法保护、环境执法和司法监督保护,较少涉及私权或民间保护。

  (一)环境行政执法保护

  环境行政执法保护是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保护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的保护。包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保护,也包括在某一领域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保护,以及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执法保护。现阶段,虽然国家职能的分工更加趋于合理,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力度也日益加强,但是,各职能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着许多职权行使上的交叉和混乱,如黄河水利委员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就黄河甘肃段水污染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使就存在许多相互交叉的地方。理清这些关系,将使环境行政执法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

  (二)环境司法保护

  环境司法保护是指按照环境纠纷案件的性质,运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原理和制度解决环境纠纷,达到对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保护目的的保护措施。

  (三)环境司法和执法监督保护

  这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和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进行监督,从而达到保护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目的的保护措施。

  关于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第十章“环境与资源法律责任”中详细讲述。

  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

  1.关于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研究。

  对于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目前学界的争论比较大。有人从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自然特性出发,认为动物在有些情况下也是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一类主体。这一主张在学界引起强烈的反响,许多学者都否定了这一观点。我们认为,不管是在环境与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中,还是在环境与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主体都是人。不能因为环境与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错误的认为物———自然也成为了一方主体。“自然界将不在乎美洲鹤和雄鹰保护是建立在人类价值系统基础上的。其有效性有赖于人类的状况及人类的关怀。”这也是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表现。

  2.关于环境与资源法是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学说的理解。

  传统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理论一直是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导理论,对法理学其他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以哲学中“主客二分”为基础所构架的传统法律关系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面前显得不合时宜,暴露出了许多的弊端,尤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造成很大的桎梏。近几年来,许多学者在对传统法理学当中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新的理论(我们统称为法律关系新论)。法律关系新论是指以拓展法律的调整对象为前提所构成的新的法律关系图式。在这个图式中,法律关系不仅指传统的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包括法律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之后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新论打破了哲学中僵化的“主客关系”,在辩证地分析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构建了新的动态的“主客关系”。法律关系新论解决了许多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难题,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体现的更为突出。在法律关系新论的框架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被纳入了法律的调整对象,进而形成了一类新的法律关系。

  3.环境权。

  目前,学界对环境权持各种不同的看法,肯定说和否定说代表对环境权认识的最大分歧。肯定说又包含许多不同的观点,如基本人权说、财产权说、精神美感权说等等,在这些不同的学说中,又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学说的出现,代表了不同学者研究环境权时的侧重点和出发点,也反映出环境权理论研究的蓬勃景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学界必将形成对环境权的统一认识,达到环境权领域的“万流归宗”。

  推荐阅读

  1.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四章。

  2.蔡守秋著:《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章。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5.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网站上的相关文章。

  6.中国海洋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网站上的相关文章。

  思考题

  1.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2.如何理解环境与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

  3.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性指的是什么?

  4.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5.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

  6.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什么特点?

  7.如何理解环境权的概念和特点?

  8.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运行条件有哪些?

  9.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有哪些?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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