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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政治国家(3)

  第四,政治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关,既执行着阶级统治的特殊职能,同时又作为整个社会的政治代表,执行着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即体现政治国家本质的国家基本职能包括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这是由政治国家内在的特殊矛盾决定的。

  综上所述,政治国家的本质及基本特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认识和把握:首先,政治国家产生以后,阶级矛盾从不可调和的形态进入了以公共强制力限制下的可调和的形态,即政治国家正是为了调和阶级矛盾而产生的;其次,政治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机关,同时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公共权力机关;最后,政治国家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机关,它对社会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中任何人,都是这个公共权力制约的客体。公共权力行使的目的应是保障公民权利,并受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

  四、国家权力与国家基本职能

  1.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又叫政治权力、公共权力,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作为社会整体代表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权力。它是社会公共职能独立化,社会内部分裂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

  国家权力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复杂化、社会关系的非均衡化使得人们为了获得利益和生存资源而引发的阶级矛盾和冲突日益频繁和激烈。为了防止社会由于内部矛盾和冲突的不断激化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毁灭,就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以国家为表现形式的公共权力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但国家权力一经产生便呈现出与社会相分离的趋势,具体表现在:第一,管理者的常任化和管理机构的专门化形成了行使这种权力的专人——官吏和各种形式的专门机构——国家机关。第二,职业性的常备军的建立,“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

  第三,赋税制度的确立。赋税作为社会全部剩余产品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成为保持公共权力存在与运作的经济基础。

  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是以完成一定公共职能为前提的,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国家权力所表达的国家意志其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冲突日益频繁和激化的情况下,没有这种社会分裂,没有一批专门从事管理的人和机构以社会整体的名义来行使公共管理的职能,就无法保持社会的基本秩序的统一,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异化的社会力量,因为它产生于社会反过来又凌驾于社会之上,公众的权力变成了支配公众的权力。从发生学的角度说,权力与人类社会存在着一种共生的关系。但国家权力却是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

  与其他权力相比,国家权力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强制力的垄断性。国家权力具有特殊的力量就在于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权力与原始社会的权力的区别主要不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性,而在于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是强制力的垄断。

  第二,普遍的约束力。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即不仅对被统治阶级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要在国家权力的约束之下。它是一种产生于社会,但又日益同社会相脱离且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代表的是“国家意志”。

  第三,绝对的主权性。主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属性,也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国家内部,主权是指至高无上的权力,即在社会各种类型的权力中,国家权力的效用最高;在国际关系中,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权力的独立性,即一个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所以,一个国家的主权是不容侵犯的,侵犯和破坏一个国家的主权就是危及这个国家的生存。同时,国家主权也是统治阶级专政的权力在政治、法律上的表现。

  国外的一些学者往往从国家主权、领土、居民三个方面来界定国家,故称为“国家三要素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虽然反对国家三要素说,但对国家主权、领土、居民也是非常重视的,并认为这是从地理意义上区别各国的标志。我们日常所说的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就是在这种意义上的称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了把它同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区别开来,称这种地理意义上的国家为国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不同的文明国度中的不同的国家,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纷繁,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只是这种社会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不同罢了。”由此可见,国家是按历史发展阶段和阶级性质划分的;国度是按政治地理位置划分的。

  2.政治国家的基本职能

  所谓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作用,是国家本质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国家活动的总方向、基本使命、基本目的,是由国家本质所决定的依赖于国家权力的全部国家机器的基本职责和整体功能。

  任何国家的活动都表现为两种基本职能:内部的职能和外部的职能。内部职能的主要任务是实行社会控制,以求得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外部职能的主要任务是防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安全。在具体的国家活动中,国家的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辩证统一关系。一般地说,在和平时期,内部职能与外部职能相比,内部职能居于主要地位。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如战争时期,外部职能将可能上升为主要职能。从国家活动的性质和方式的角度说,国家的内部职能可以相对的划分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两种。

  所以,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政治国家的基本职能。

  (1)政治统治职能(政治职能)。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即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是统治阶级运用公共权力的特殊强制力和其他手段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控制、管制和管理,镇压被统治阶级及一切破坏现存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分子反抗的政治管理职能,有时也叫镇压职能。它既包括对整个社会的政治控制、管制、管理以及协调和整合,也包括统治阶级保障自身民主权利的内容。它是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社会管理职能(社会职能)。它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它是国家本质的一个方面的体现。它执行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受根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制约,同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包括组织社会生产,维持社会秩序,组织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发展科技,治理环境等。当今世界,由于市场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发展,政治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日益突出,并正在走向新的公共治理和公共管理。

  就政治国家政治统治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的相互关系而言,从理论上讲,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存在,而政治统治职能存在的前提是国家的存在。所以说,社会管理职能对人类社会而言就有共生性,与人类社会相始终;政治统治职能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只是历史的产物,它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随国家的消亡而消逝。但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在阶级社会,政治统治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另一方面,政治统治职能又必须以社会管理职能为基础。这是因为,社会管理职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同时,国家只有有效地实现了社会管理职能,政治统治职能才能够得以持续。从现实层面来讲,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国家的这两种职能都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其变化的基本趋向是: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渐加强而政治统治的职能日渐减弱。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现代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分工的多样化,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也越来越发达,例如,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国家高福利政策、对公共事业的投入、以及利用财政的和金融的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等等,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的表现。但这并不表示国家的统治职能就消失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和托拉斯,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所以“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社会主义国家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迈进的一个过渡阶段。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内部职能的变化不是表现为一个职能的消逝和另一个职能的兴盛,而是两种职能随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变化而变化。其变化的基本趋势是:政治统治职能将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差别和阶级斗争范围的缩小而逐渐缩小其作用范围,而社会管理职能则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日益扩展、深化。

  (3)国家安全职能(保卫职能)。其作用的方向和方面主要是维护、保卫政治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资源与环境、居民和公共工程、公用事业的安全,组织抗击外族或外国的入侵,调整国家之间的安全关系及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等。

  国家权力是国家职能独立化的必然结果,国家职能的实现依赖于国家权力,二者同时受制于国家的本质。然而,国家权力是以完成一定的公共职能为前提的。现代国家的国家基本职能主要的和大量的是通过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执行来实现的。政府职能是微观政治学或行政学的具体研究对象,但在实践上它是国家基本职能原理的落实。

  国家发展的历史,主要是指政治国家形态的变迁史,即国家历史类型的变迁史。无论是民族国家还是政治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历史类型及其更替规律的理论,从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代表这一经济基础的统治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入手,对国家的阶级本质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从而科学地阐明了国家的分类问题。

  一、划分国家历史类型的基本标准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就有许多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其作了不同的分类:如按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或政治倾向、宗教意识形态、地理位置等把现行政治国家划分为民主国家、专制国家,不结盟国家,伊斯兰国家,政教分离或政教合一国家,工业国家、农业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大陆国家、海洋国家,东方国家、西方国家等等。系统地对国家进行分类最早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的(详见下表)。

  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的分类对以后的西方学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中世纪,有的学者为了解释国家的起源,在此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神权国,即上帝(神)掌权的国家。也有人根据本国政府对于国家主权的掌握程度把国家划分为:主权国、部分主权国和殖民地国家,等等。但这些国家类型分类标准的根据,都没有触及政治国家的本质和特征,因而也难以将不同类型的国家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因为这些分类都是从国家的外部特征上对国家进行分类的,而国家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人类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历史类型的理论,从国家的本质出发,科学地阐明了国家的分类问题。实质上是对建立在同一类型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的、具有共同阶级本质的一切国家的共性的概括。

  历史唯物主义对国家历史类型的划分注重于揭示国家赖以存在的特定社会经济基础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阶级关系。这就是国家历史类型划分的根本标准。“国家历史类型”作为政治学的概念和范畴,贯彻了唯物史观。所谓国家的历史类型是国家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的总和,它表明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维护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它是按国家本质对国家进行的历史分类,是对各式各样国家的具体形态的共性进行的分析和概括。

  所以,对国家类型进行科学的区分,必须掌握两条原则:(1)考察特定的国家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哪一种经济基础的特征。(2)考察特定的国家中,哪一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对哪些阶级进行统治。通过对国家历史类型的分析,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具体的阶级内容。

  二、国家历史类型更替规律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要被另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所代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决定的。社会基本矛盾的辩证运动,推动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形成了生产方式依次更替和社会形态及国家类型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变革的历史。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深刻地揭示了这种变革的过程。他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这是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它并不排除具体更替和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所以说,国家历史类型更替规律的具体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是有规律可循的,其根本导因是生产力发展所导致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变革。也有个别情形下的特殊规律存在,但它们都是通过社会革命来实现的,即社会革命在国家历史类型更替中起着决定作用。那么,革命的阶级通过社会革命夺取政权就成了国家形态更替的基本方式了。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告知人们:“至今一切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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