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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节

    费用由国库支付。眼前的痛苦解除了,人民也就满意了。既然人民对下一步并未提出要求,当然元老院也就不会未雨绸缪了。

    当元老院坚定不移地捍卫高利贷利益的时候,罗马人却崇尚贫困和俭朴,中庸之道也达到了极点。根据当时的宪法,国债均由主要公民承担,而平民则没有任何负担。怎样才能剥夺这些主要公民向债务人追讨欠款的权力而同时又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满足国家急迫的需求呢

    塔西佗说十二铜表法规定了借贷年利息为百分之一30。显然他搞错了。他把另外一条法律这条法律我稍后将要论述当成十二铜表法了。如果说十二铜表法规定了借贷利息,那么后来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纠纷时,为什么不利用这条法律的权威性加以解决呢在这部法典中,我们找不到关于有息借贷的任何痕迹。只要对古罗马历史稍加研究就可以看出,当时的十大执政官是绝对不会颁布这样的法律的。

    十二铜表法颁布八十五年后,利基尼安法问世31。这是我们曾经谈论过的那些昙花一现的法律中的一种。这条法律规定,在偿还借款本金时,应扣除已付的利息,扣除利息后剩余的本金分三次平均清偿。

    罗马398年,执政官杜爱利乌斯和梅涅尼乌斯制定了一条法律。这条法律把借贷年利息降为百分之一。塔西佗就是把这条法律同十二铜表法混淆了32。这是罗马人第一条用来规定借贷利息的法律。十年后33借贷利息被减掉一半34。再往后,人们取消了借贷利息35。如果我们相信狄特李维所引用的几位作者的论述,借贷利息被取消发生在马尔蒂乌斯路蒂利乌斯和塞尔维利乌斯执政时期,即罗马413年36。

    这条法律所产生的结果如同所有那些列入了立法者过分要求的法律所产生的效果一样,即人们有了逃避这一法律的办法。因此必须制定许多别的法律来进一步肯定这条法律,修正这条法律,并使之不要过于严厉。人们一会儿把法律搁置一旁而遵从习惯,一会儿把习惯扔在一边而只认法律。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习惯总是轻易地占了上风。当一个人要借钱时,尽管这条法律是为了借贷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他还是发现了这条法律是他借贷的一个障碍:这条法律不仅反对它所要救助的人,也反对它要定罪的人,这条法律同时还反对它们本身。**官桑普罗尼乌斯阿赛路斯由于允许债务人按法律行事而被债权人杀死了37。因为他要人们记住过去的严刑厉法,而人们此时已经不能再忍受严刑厉法了。

    现在让我们离开城市去看一看乡村领地吧。

    我在别的地方说过,罗马的领地曾遭受过严酷的**政体的蹂躏38。除此之外这些领地还遭受到可怕的高利贷的掠夺。

    西塞罗说,沙拉密这座城市的人想在罗马借钱。可是由于卡比尼法39,他们办不到。应该研究以下这是个什么样的法律。

    罗马禁止有息贷款。人们就想尽一切办法来逃避这条法律。当时罗马的法律对同盟人和拉丁人没有约束力。于是人们就利用同盟人和拉丁人,以他们的名义放贷。这样法律对债权人来讲形同虚设,老百姓并未摆脱高利贷的盘剥。

    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于是护民官马尔库斯桑普罗尼乌斯通过元老院授权,让平民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罗马人之间进行的有息借贷的法律同样也对同盟人和拉丁人有效40。

    那个时代的同盟人指的是意大利人。而意大利人的疆域直至阿诺河和鲁宾根河,并非是罗马管辖的领地。

    塔西佗说当时人们总是搞一些新的欺骗手段来躲避禁止有息借贷的法律。既然不能再利用同盟人的名义来放贷,那就找一个领地的人,以他的名义来放贷。这样做并不难。

    必须制定新的法律来治理这一顽疾。卡比尼乌斯制定了用来制止选举中行贿受贿的法律。他清楚地意识到要想达到这一目的,最好的办法是抑制借贷。这两件事当然是有联系的。借贷利息总是在选举投票时上涨41。这是因为人们需要金钱去拉选票。我们看到卡比尼法使得桑普罗尼乌斯的元老院法令的执行范围一直延伸到各个领地。正是由于这条法律,沙拉密人、才无法在罗马借到钱。布鲁图斯使用假名按月利百分之四42给沙拉密人放贷43。他为此还获得了两项元老院法令,其中第一条宣称他的放贷并不被认为是欺骗法律的行为。而且宣称希里西亚的总督将要按照沙拉密人所持有的借贷契约上的条款来审理此案44。

    由于卡比尼法禁止罗马公民与领地的人之间进行有息借贷,而且罗马人手里又掌握着全世界的金钱,那就要用极高的利息引诱他们放贷。暴利使贪婪的人看不到有失去债款的危险。当时罗马的放贷人都是有权有势的。他们恫吓官吏使法律沉默;他们肆无忌惮地放贷以牟取暴利。这样一来领地一个接一个地被罗马的放贷人所掠夺。每一位总督上任后都要颁布法令,规定令其满意的借贷利息45。贪婪介入了立法,而立法又助长了贪婪。事物应该向前发展。假如一切都静止不动,国家就要灭亡。而且总有一些让城市、团体、商会和个人搞借贷的机会。因为人们从来都既不十分贫困,又不十分富有,但是为了应付需要不得不借贷。因此具有执法权力的元老院出于必要,更多是出于自身的利益,制定了元老院法令,允许罗马人之间进行借贷。但是法律使这些元老院法令失去信用。这些法令给了人们要求建立新表法的机会。由于失去本金的危险系数加大了,这就使得借贷的利息更高了46。我永远坚持这样一个观点:不应该用极端,而应该用中庸之道来统治人民。乌尔宾说,谁还债还得越晚,就还得越少。在罗马共和国灭亡后,正是这一原则在指导立法者们立法。

    1阿比尼西亚使用食盐作和货币,而食盐就有这种自我不断损耗的缺陷。

    2亚里士多德在克利欧一书中告诉我们,吕地亚人发现了铸造钱币的技术,希腊人从吕地亚人那里学到了这种技术。在雅典的钱币上就铸有他们古代的牛作为标记。我曾经在朋布罗克伯爵的书房里见到过一枚这样的钱币。

    3这是阿尔及尔的一个古老的习俗。每一位父亲都会有一个埋在地下的宝库。参阅洛基尔德塔西阿尔及尔王国的历史。

    4参阅恺撒论战争第3卷。

    5见塔西佗历史第6卷。

    6见撒克逊人的法律第18章。

    7参见本章第12节。

    8假定银每马克值49磅,铜每马克值20苏。

    9见西印度群岛西班牙人内战史。

    10在法国,人们把拉斯计划简称为体制,而不再冠以拉斯的名字。

    拉斯johnlaw,原是苏格兰人,law在古法语里发音为拉斯,拉斯曾任法国财政总管,他创建了东印度公司和一种银行体制,人们把他的体制实行的时代称为体制时代译者注。

    11参阅苏格拉底教会史第2卷。

    12荷兰人根据他们自己之间的协议给几乎整个欧洲规定了最有利于他们自身利益的兑换率。

    13在一个地方如果银子比纸币多,那么银子就多,如果纸币比银子多,那么银子就少。

    14即1744年。

    15见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13条。

    16见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13条。

    17名义上收到了20盎司铜,实际上只收到10盎司铜。

    18名义上收到了20盎司铜,实际上只收到16盎司铜。

    19见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5条。

    20参阅茹柏尔神父1739年所著货币科学一书第59页。

    21见道德与邪恶篇。

    22参阅萨乌特第2卷第7章以及1681年7月28日学者报所刊登的发现了5000枚钱币的新闻报道。

    23英格兰。

    24这里所谈的金银不是可以作为商品来出售的金银。

    25见塔西佗史记第6卷。

    26对罗马人来说高利贷和有息贷款是一回事。

    27参阅德尼斯阿利卡尔那斯的著作,他对此有很好的论述。

    28半利、13利、14利,见罗马法典及关于高利贷法律的各项法令,尤其是关于高利贷法律第17条及其注释。

    29参阅德尼斯阿利卡尔那斯的著作中所载的关于阿比乌斯就此问题发表的演说。

    30见史记第6卷。

    31即罗马388年。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卷。

    32见史记第6卷。

    33根据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7卷所述,这是在曼利乌斯托尔卡图斯和普劳第乌斯统治的时代,正是塔西佗在史记第6卷中所谈的法律。

    34原文是拉丁文:seuniciariausura译者注。

    35见塔西佗史记第6卷。

    36该法是由护民官瑞奴西乌斯提议通过的。

    37即于罗马663年。

    38见本书第11章第9节。

    39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5卷第21封信。

    40于罗马561年。见狄特李维的著作。

    41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4卷第15和第16封信。

    42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3卷第21封信和第4卷第1封信。庞培借给阿利奥巴沙国王600达朗,并让国王每30天支付给他33块瑞典达朗。

    43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6卷第1封信。

    44参阅致阿弟库斯的书信,对沙拉密人不能欺骗。

    45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6卷第一封信:西塞罗规定,月利是1,并且利上生利直到年底。至于共和国的农民,则必须给他们的债务人一个期限,过时不能偿还债务就必须按契约所规定的高利偿付利息。

    46当时有一条元老院制定的一般性法律,规定月息是1。

    第二十三章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书名:论法的精神作者译著: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

    第一节人与动物的种群繁衍

    啊,维纳斯女神,爱神之母啊,

    自从你的星辰将美好的初春再次带回大地,

    和煦的微风使人们闻到了爱的气息。

    鲜艳的色泽让大地更加光彩绮丽,

    空气中充满了娇艳的花儿吐出的芳香气味。

    听啊,小鸟在你的力量的召唤下,

    正在用千百种柔情的歌声祝贺你的来临;

    看啊,高傲的雄牛穿越草原,踏过河流,

    去追寻那美丽多情的牡牛。

    在丛林里和高山旁,溪流边与海岸上,

    那些在绿色的原野上居住的人们见到你的到来,

    爱和欲的火焰便燃烧起来。

    在快乐的诱惑下,人们生殖繁衍。

    人们是多么愿意跟随你啊,

    也是多么热爱美丽赐给所有生灵的这种娇媚的能力。1

    雌性动物的繁殖能力几乎是一成不变的。然而人类却由于受思维方式、性格、**;想象,无常的变化,保存美色的想法,妊娠带来的麻烦以及家庭人口太多等诸因素的影响,其繁衍生殖遭受到了众多的阻碍。

    第二节婚姻

    父亲有养活自己子女的这一天然义务决定了婚姻制度的产生。婚姻也宣告了父亲应承担这一义务。庞伯尼乌斯梅腊所论述的那些民族2则是凭借长相是否相似来确认父亲的。

    在极度文明的民族里,父亲是法律通过婚姻仪式所宣布的负有养育子女义务的人。因为法律发现父亲正是法律所要寻找的人。

    养育后代的这一义务对动物来说,雌性动物就可担当此任。但这一义务对人类来说其含义甚广:人类的子女是有理念的,而这些理念是一点一滴获得的。人类不仅要养活子女,而且还要教育子女:尽管他们已能生存下去,但却不能管住自己。

    违背道德观念的结合对人类的繁衍没有多大好处。因为无法确认谁是负有养育子女义务的父亲,那么养育孩子的责任就不得不落在母亲的肩上。然而羞愧、悔恨、性别的束缚和法律的冷漠都给母亲养育孩子带来无数的困难,而且母亲通常是没有生活来源的。

    以卖淫为生的娼妓就没有养育子女的便利条件。让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努力与母亲的身份地位是格格不入的。这些母亲是那样的堕落,无法得到法律的信任。

    由此可以看出,洁身自好与人类的繁衍有着自然的联系。

    第三节子女的身份地位

    理性告诉我们,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父亲的身份地位,而非婚生子女只能继承母亲的身份地位3。

    第四节家庭

    女方嫁到男方家里去组建家庭,这几乎是世界各地的惯例。而台湾则恰恰相反,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组建家庭,他们并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妥4。

    由同样性别的人延续家族的这一规律,也许其初衷并非如此,但无疑为人类的繁衍作出极大的贡献。家庭就是某种财产。一个人如因其子女的性别问题而不能使其家族长存于世的话,他对其家族传宗接代的问题永远会感到苦恼。

    人们认识到姓氏仿佛是一种不应该灭绝的东西,并且姓氏会激发每个家族长存于世的愿望。某些民族,姓氏使得某些家族与众不同,而有些姓氏只是区别个人的标记。这当然不如前者那样美好了。

    第五节不同等级的法定妻子

    有时候,法律和宗教会产生许多种类的民事结合。伊斯兰教徒的婚姻就是如此。他们的妻子有不同的等级,所生的子女也将视其是出生在家里,或是因民事契约所定,或是因其母亲的奴隶身份,或是因其父亲事后认可等情况得到认可,但他们的身份则有所区别。

    认可父亲的行为而使其所生的子女受辱,这是违反理性的。所有的子女,除非有特殊情况的以外,都应享有继承父亲的权利。在日本,只有皇帝赐予的妻子所生的子女才能有继承权。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是,皇帝所赐的财产不能过分地被分割,因为这些财产就像我们欧洲以前的封邑一样都赋有一定的使命。

    在一些国家,一个合法的妻子在家庭里所享有的体面与我们一妻制环境下的妻子的体面几乎相差无几。偏房所生的子女被视为正房所出。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的。孝道和严格的丧事礼仪并非是为了生母,而只是用于法定的母亲5。

    依照这样一个假定6,这样的孩子就无所谓是私生子了。没有这种假定,人们清楚地看到,如用法律强制使非婚生子女合法化,那么这一法律将会使民族的主体受到伤害。在这些国家同样也不存在奸生子女的问题。那里的女子与男子分离,幽居深闺。太监的监护,深宫高墙,都使得奸情很难发生。并且法律也认定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况且倘若真有此类事情发生的话,法律也会把母、子二人同时处以极刑。

    第六节关于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问题

    在实行多配偶制的国家,人们根本不知道何为私生子,而只是在实行一妻制的国家,人们才认识到私生子女的问题。这些国家的人们还鄙视姘居,同样也鄙视私生子女。

    在共和体制下,需要有更为纯洁的风俗,因而私生子女比在君主制下更加令人厌恶。

    罗马为私生子女制定的法律条文也许过于严厉了。然而古代的教育就是要求公民必须结婚。此外再加上允许离婚和休妻,结婚的意义也就淡化了许多。只有极度**的风俗才会产生姘居的陋习。

    应当指出,在民主制度下,公民的身份就是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公民的身份在民主制的国家里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与共和制特殊的宪法相比,民主制度下的法律很少涉及私生子女这件事本身或婚姻的严肃性。正因为如此,人们有时接纳私生子女为公民7,用来壮大自己的力量以反抗达官显贵。而在雅典时代,人们则不接纳私生子女为公民,是为了减少公民的数量以便多分一点埃及王送给他们的麦子。所以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在许多城市,当公民的人数不足时,私生子女就可以获得继承权,而当公民人数充足时,私生子女就没有继承权8。

    第七节父亲对婚姻的许可权

    父亲对婚姻的许可是以其权力,即父亲的所有权为依据的。当然这一许可的作出还有其他因素,如父爱,父亲的理智以及子女在理智上的缺陷:年轻使他们无知,**使他们痴迷。

    在一些小的共和体制国家或执行奇特制度的地区,法律可能授给行政官吏监督检查公民子女婚姻的权力,尽管这些年轻人的父亲自然拥有这种监督权。这些地方的人们对公共财富的爱,等同或超过了对别的东西的爱。所以柏拉图就希望官吏们要管理婚姻,拉栖弟梦的官吏们就是这样做的。

    然而在一般制度下,通常是由父亲来给其子女主婚的。在这一方面没有任何东西能比父亲更为明智了。父亲自然希望子孙满堂,当然他自己是感觉不到其后代的。然而在其各代子嗣的身上,父亲在不知不觉中感到自己走向未来。可是假如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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