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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六】

    大学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六】

    对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实在不敢多加评论,因为对如此的鸿篇巨著我自惭确实不能完全理解,也没有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有一点我认为是无误的,那就是,相对于法本身而言,法的精神是位于上位的,而相对于国家而言,法又应该是位于上位的,法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依赖于法的精神的确立。

    法是位于国家之上的,从孟公所言“民法具有慈母般的温和,在她的眼里,每个个体同整个国家是一回事”便可见一斑。国家的运转应该是在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之下进行的,而不应该以国家的意志去随意更改破坏法律,法律的更新必须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任何试图破坏法律自身这种内在的平衡都是不应该的。由此可见,那种功利的、实用主义的法学观点是不应提倡的,因此,盲目一味的引进外国法律而忽视本国法律自身的发展要求也是不可取的,“倘若有人想要将一个国家的民法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去施行时,首先就应该对这两个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相同与否做一番考证”孟公如是说。一国的法律是与这个国家共同发展的,两者是紧密相连、水乳交融的,移植民法要考证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那么,希冀从国外引进整套法律是否应该考虑这个国家和这个国家原有法律能否承受?

    其实所谓“依法治国”体现的就是“法律至上”的精神,而法律如何能够至上,靠的就是“法的精神”,只有拥有法的精神,法律至上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可以说,保障法律能够正确而有效的发挥其作用的,应该是法的精神,而不该是国家的强制力,因为,国家强制力是位于法律下位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我没有找到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写到这里,我突然想到,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不是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的精神,倘若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能够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那么明法、尙法、法律至上的精神何愁不能普及,依法治国的政策又何会阻碍重重。在一个没有“法的精神”的国家里,“有勇气应用制定法的少数人的命运变成了一个真正的牺牲,他们的生气勃勃的、充满活力的是非感,对他们而言正好变成了诅咒”(《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当他们以重大牺牲换来满足于自己保持忠诚时,也许收获的不是承认,而是讥讽和嘲弄”(《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一个守法成为“讥讽和嘲弄”对象的社会,我们认为它是可悲的,那么对于“守法光荣”,我们是否应该感到“光荣”?

    不!凡是应该表扬的,都因为那是凤毛麟角,守法应该是一种常态,一件每个人不经意就成就了的事。在探求“法的精神”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有所追求,这种追求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应该使“为权利而斗争”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就像每个人都要穿衣吃饭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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