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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士第七 第九条 鲁宣公、公子肸

  【 原文】

  鲁宣公者,鲁文公之子也,文公薨,文公之子赤立,为鲁侯。宣公杀子赤而夺之国,立为鲁侯。公子肸者,宣公之同母弟也,宣公杀子赤而肸非之,宣公与之禄,则曰:“我足矣!何以兄之食为哉?”织履而食,终身不食宣公之食,其仁恩厚矣,其守节固矣,故春秋美而贵之。

  【 译文】

  鲁宣公是鲁文公的儿子。文公去世,文公的太子子赤立为国君。宣公杀死子赤,夺取了他的国家,当了国君。公子肸是宣公的同母弟弟,宣公杀子赤一事,公子肸是反对的,宣公给他禄位,他就说:“我的收入够用了,还要哥哥的俸禄干什么呢?”靠织麻鞋维持生活,终身不吃宣公的俸禄,他的仁德是深厚的,他的操守是坚定的,所以《 春秋》 赞美他推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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