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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业熏习余处,执余处有果,所熏识有果,不许有何因?

    【原文】

    复次,颂曰:

    业熏习余处,执余处有果。所熏识有果,不许有何因?(六)

    论曰:执捺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别大种,起形等转变。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有熏习处汝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

    【译文】

    其次,颂曰:

    (你说)行为熏习在心内,

    而执定心外有形等的变化。

    何以不就许在所熏的识内,

    有这样的变化?(六)

    论曰:你固执地狱是从自己行为的力量生出不同的物质,而起形状等的变化。但是那个行为的熏习,按理应当允许在心理上,不应当在心外。有熏习的地方(心内),你不许有形状等转变,无熏习的地方(心外),你翻执着有形等转变,这有什么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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