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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原文】

    云何不成?颂曰:

    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一一)

    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展转相望,不过量故,则应聚色亦不可见。

    【译文】

    何以说极微在道理上不能成立呢?颂曰:

    一个极微同另外六个极微相合,

    就应当有六个部分(方面)。

    假使说一个极微同另外六个极微同在一块儿(没有六方面),

    那末,聚合起来的东西也应当同那个原来极微一样大。(一一)

    论曰:若是一个极微六方面的各方面同其余的一个一个极微相合,就应成为六个部分,(不得谓之极微。)因为在每一方面不能再容有其他方面的缘故,所以要有六方面。假使就在一个地方有六个极微,那末,聚合起来的东西也应和极微一样分量,互相看来总不超出那个分量的缘故,那么,和合的东西(如山河大地)也就和极微一样的不能看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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