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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

    【原文】

    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无方分故,离如前失。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颂曰:

    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二)

    论曰:今应诘彼,所说理趣,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是故一实极微不成。

    【译文】

    迦湿弥罗国的毗婆沙师说,并非这些极微有相合的道理,因为没有方分的缘故,可以免了上面的过失。但是这些聚色就有相合的道理,因为有方分的缘故。此样说法也是不对的。颂曰:

    聚极微既然没有相合,

    聚色之有相合是怎样来的呢?

    或者,相合的不成功,

    不是因为没有方分。(—二)

    论曰:现在应当问他,所说的道理,既然离了极微没有特别的聚色,极微没有相合,那么聚色的相合又怎成功呢?若是转过来辩护说,聚色相望也没有合的意义,那么,不应说“极微没有相合,因为没有方分的缘故”。因为聚有了方分也不见得就可以相合,所以极微的无相合不因为没有方分。是故一个实在的极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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