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教聚会。男女混杂。并不许搭盖高台。演戏敛钱。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并该管僧道官。不时亲查。有违禁者。执送本部。将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