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第七讲 实用主义与人本主义-1

    第七讲 实用主义与人本主义-1

    人们对于我上次讲演中所描述的真理观,其所以冷酷无情,是由于那种典型的“种族的偶象”①(idolofthetribe)——即唯一的真理那种看法在作祟;人们认为这唯一的真理是解答世界所提出的唯一固定的谜的唯一答案,而且这个答案是决定性的、全面的。按一般习惯说,如果答案玄妙,以致答案本身也成为一个次一级的谜,对于宇宙的奥秘,不加以揭示,反加以掩蔽,因而惹人惊异,那末这样的答案反而更好。所有关于宇宙之谜的单个词的答案,如“上帝”、“一”、“理性”、“规律”、“精神”、“物质”、“自然”、“极性”、“辩证法”、“理念”、“自我”、“超灵”等,都无一不由其玄妙而惹人赞叹。哲学中的专门学者和一般爱好者都把宇宙描绘成一种化石的狮身人面的怪物;它之所以引人兴趣,就在于人们可以不断无聊地要求它表现它预卜未来的才能。唯一真理,这是理性主义者多么的一个完全的偶象!我曾在我一位多才而早死的朋友写来的一封旧信里读到这样一句话:“不论在哪一个领域里:科学、文艺、道德、宗教、都一定有一个系统是正确的,其余都不正确!”这多么代表一个少年时代的狂热!人一到21岁,都发愤图强,想找到这样一个系统。但多数人,就是到后来,也永不想到:“唯一真理是什么?”的问题,并不是真正的问题(因为它脱离了一切条件);整个关于唯一真理的观念是从多数真理这个事实抽象得来,而正象我们抽象地说拉丁语或法律一样,只是一个有用的概括的名词。

    ①这是培根所说的四偶象之一,或译为“人类偏见”。——译者

    法官有时提到那抽象的法律,学校教师有时提到那抽象的拉丁语,好象在他们作出具体的判决以前和讲解具体的字句以前,先就存在法律和拉丁语的实体,绝对地决定了他们的判决和句法,而强迫他们服从似的。但是只要我们稍一思索,就知道法律和拉丁语都不是本原,而只是结果。行为上合法与不合法的差别,语言上正确与不正确的差别,全是在人类具体经验的相互作用中附带发生的。信仰上真与假的差别,也是这样发展起来的。成语接生在先前的成语上,法律接生在先前的法律上;同样,真理也接生在先前的真理上,而就在这过程中,新的改变了旧的。有了先前的法律,加上一新的案件,法官就融汇二者,铸成了新的法律。有了先前的成语,又遇上新的投合大众口味的俚言妙语,就立刻产生了一个新的成语。有了先前的真理,再遇上一些新的事实,我们就又发现了一个新的真理。

    然而我们却一直自欺欺人,以为永恒的事物是展示出来的;先前的法律,语法或真理,根本是一闪而出的,而不是逐渐被创造的。但试想一下,要是一个少年法官在法庭上用他抽象的法律观念来审理案件,或一个语法家在公共场所侈谈他抽象的本国语观念,或一个教授拿他那种理性主义的真理观念来讲解实际的宇宙,试问,他们会有什么进展?只要一碰上新的事实,他们的真理、法律和语法也就蒸化了。这些东西,都是我们一面前进,一面创造出来的。我们的是非、惩罚、词汇、形式、成语、信仰、全都是不断新创出来的;历史进展得多快,它们跟着也增长得多快。法律、语言和真理,绝不是推动这过程的本原,而只是其结果的抽象名称。

    无论如何,法律和语言就是这样被看作为人为的东西的了。席勒就把这种类比运用到信仰上去而为他的学说提出了“人本主义”这个名称。这个学说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真理也是人为的结果。人的动机磨砺着我们的一切问题:人的满足伴伺着我们的一切答案。所有我们的公式,都含有人的矫揉造作。这种因素,与一切真理是这样地解脱不开,致使席勒有时几乎留作疑问:除了这“人的因素”,究竟还有何旁的因素?他说,“世界基本上是一种原料(bdη);它只是我们造它的那样。如果要从它‘原是什么’或‘离开了我们是什么性质的东西’来下定义,那是得不到结果的。它是我们造成它怎样就怎样的。因此……世界是可塑的。”①他又说,要知道这可塑性的限度,只有实地去试验,而且应该当它是完全可塑的那样去下手,依着这假定有系统地做去,直到真地行不通才罢。

    ①参阅《人格唯心主义》第60页。

    这是席勒的人本主义立场开宗明义的宣言。为了这点,他曾受到严厉的攻击。我这次演讲就想给人本主义立场辩护,所以在这里要略说几句。

    席勒同任何人一样,也着重地承认在创造真理的每一个实际经验中都有抵抗因素存在,而且是新产生的真理所必须考虑,也必须与之符合的。我们的一切真理都是关于“实在”的信仰;在随便哪一个具体的信仰里,实在总是象一个独立的东西、一个被发现的东西而不是我们制造出来的东西。这里,不妨回顾一下我上一讲的内容。

    “实在”一般是真理所必须考虑的。①从这一观点看,实在的第一部分就是我们的感觉流。感觉是凭空而来,强加于我们的;对于它们的性质、次序及数量,我们基本上无法控制。它们无所谓真假,它们只是存在着罢了。只有我们对它们的说法,我们给它们所定的名称以及我们关于它们的本原、性质和遥远的关系的理论,才有真有假。

    ①泰勒在他的《形而上学大纲》一书中所作的卓越的实用主义解释。

    实在的第二部分,为我们的信仰所必须考虑的,就是我们的感觉之间或它们在我们心里的摹本之间所存在的关系。这部分又可分为两种:(1)可变的和偶然的关系,如日期和地点;(2)固定的和根本的关系——因为是建立在它们的条件的内部性质之上的。两种关系都是直接知觉的材料,都是事实。但后一种事实,对我们的认识论来说,是实在的更重要之部。所谓内部关系,也就是“永恒”的关系,不论何时,只要比较一下它们的可感觉的各个条件,也就知觉了。这种关系是我们的思想——数学的和逻辑的思想——所永远必须考虑的。

    除了这些知觉之外(虽然仍大都以它们为根据),实在的第三部分就是过去已有的真理,这也是每一个新的真理探求所必须考虑的。但比较起来,这第三部分的抵抗力要小得多,结果总是它让步的。关于这三部分实在永远在那里支配着我们的信仰的构成这一点,我在上一讲中已经谈过,这里只是再提醒大家一下罢了。

    但这些实在的因素,虽然都非常固定,而我们对付它们,还是有一定自由的。拿感觉来说,感觉的存在,我们虽不能控制,但是在我们的结论里,我们注意哪个,着重哪个,毕竟得凭我们各人的利益来决定。着重之点不同,结果构成的真理可完全不同。事实全同,我们的看法可各异。同一个滑铁卢之战,具体情节绝无二致,而英国人看来是“胜利”,法国人看来是“败北”。同样,宇宙也如此:乐观主义者看作是胜利,悲观主义者看作是失败。

    因此,我们对实在的怎样说法,全看我们怎样给它配景。实在的实在,由它自己;实在是什么,却凭取景;而取景如何,则随我们。实在的感觉部分和关系部分全是哑的,它们根本不能为自己说话,而要我们代它们说话。正由于如此,理智主义者如格林及凯尔德二人竟至把感觉摒除于哲学的认识范围之外,但实用主义者并不愿这样走极端。一个感觉,很象一个诉讼里的当事人,他把案件委托了辩护律师,就在法庭上听凭辩护律师按照他认为最方便的方式代他陈述案情:陈述得好也罢,陈述得不好也罢。

    所以,就是在感觉的领域内,我们的心也仍有一定任意选择的自由。凭我们的取舍去留,而划定这领域的界限;凭我们的好恶重轻,而划分它的前景和背景;凭我们的顺序,而从这个角度或那个角度去看。总之,我们拿到的是一块大理石,而雕成石象的是我们自己。

同类推荐 洛丽塔 有顶天家族 金银岛 雪国 假如给我三天光明 哈姆雷特 你好,忧愁 李尔王 双城记 教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