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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

    他两种权力则可以委于官员或常设性机构,因为这两种权力都不与任何个人发生关系。一种属于国家的旨意,而另一种不过是执行这种旨意而已。

    但是,如果法院不是固定的,那么,判决则应是不变的,因为它的依据毕竟是准确的法律条文。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如果立法机构允许执行机构把能为自己的行为作出保证的公民监禁起来的话,这里也就无自由可言了。除非他们犯了法律认定的重罪,需要立即逮捕审讯。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仍然是真正自由的,因为他们是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但是,立法机构认为在国家由于某种谋反或串通外部敌人的行为而处于危险境地时,它可,以授权执行机构在很短的规定期限内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这些人在某一时间内暂时失去了自由正是为了永久的自由。

    这正是补救监察官施暴和同样采用**手段的威尼斯,国家检察官的惟一合理的办法。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拥有立法权。这在大国里是行不通的,即使在小国也不便实行。人民必须由他们的代表来做他们自己不能做的事情。

    人们对自己所在城市的需求比对其他城市的需求了解得更清楚,对左邻右舍的才能,评价起来比对其他同胞的评价更符合实际。因此,立法机构的成员一般不应该在全国范围内选举,而是在每一个主要地域,由当地居民推举出一位代表。

    代表的最大长处是有参政议政的能力。而民众则很不适宜于商议国家大事。这就形成了民主政治的一大缺陷。

    领受了选民一般旨意的代表,不必像在德国那样,每一件事情还要接受选民的具体指示。确实,事事请示选民会使议员们的发言更能反映民众的呼声。但是,这样会造成无限地拖延时间,使议员之间的沟通产生困难,而更为严重的是,在紧要关头,整个国家的权力部门都会因为某一莫名其妙的主意而陷于瘫痪。

    悉尼先生说得好,议员们,像在荷兰那样,代表一个民众团体,则应该向选民回报;如果代表们像英格兰那样由乡镇派遣,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各地区的公民都应有权投票选举代表。那些社会地位特别低微而被认为没有自我主张的人除外。

    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都有一个大的缺陷,这就是民众有权通过有效决议,而且这种决议还规定了某种执行方式。这是老百姓完全不能胜任的事。他们参政的方式,仅仅应该是选举代表,这是他们力所能及的。因为,很少有人能准确了解别人能力的大小,但是每个人都能大体知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富有经验。

    代表团不是为了作出某种决议而选出的,因为这是它做不好的事。但是,代表团能够制定法律并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这是它能干好的事,而且只有它才能干好这些事。

    在一个国家中,总是有些人出身高贵,或者腰缠万贯,或者荣誉非凡。然而,如果让他们与广大平民混为一体,并且和其他人一样只有投一票的权利,那么,共同的自由就会成为对他们的束缚,因而就不会有丝毫的保护这种自由的兴趣。因为大多数决议将与他们的意志相违背。他们在立法中享有的权利应该与他们在国家的其他方面享有的利益相一致。

    如果他们组成一个团体,有权制止平民的侵犯的话,那么平民也有权制止他们的侵犯。

    因此,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二者都应拥有立法权。二者都有各自的议会和各自的主张,以及各自的观点和利益。

    在上述的三种权力中,司法权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不存在的。所以,只剩下两种权力。这二者需要有一种调整权,使得它们变得温和起来,立法团体中,由贵族组成的那一部分,最适于承担这项任务。

    贵族团体应该是世袭的。这首先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其次是它有保留其特权的强烈愿望,而且这些特权本身是令人憎恶的,这种状况对于一个自由的国家总是很危险的。

    然而,世袭权很容易导致追求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所以,在一些事务活动中,例如在银两的征收法案中,民众有强烈的抵制这种特权的愿望。这种世袭权在立法上应该只有反对权而无决定权。

    我们所说的决定权是指自己制定法令或修改其他组织制定的法令。所谓反对权是指取消某个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权力。这曾是罗马行政长官的权力。尽管有否决权者,有可能又有批准权,在这种情况下的批准权只不过是他不行使否决权的一种表示,它是从否决权产生的。

    行政权应掌握在君主手中,因为政府的这部分职能几乎总是要求行动快捷,雷厉风行,所以由一个人发号施令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而涉及立法方面的问题则往往由几个人处理要比一个人处理好。

    如果没有君主而把行政权交给立法机构委派的人,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这样就使两种权力合为一体,有时候会出现同样的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力,而且他们永远都可以享有其中任何一项权力。

    如果立法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召开会议,自由也就不再存在了。因为这时候,就会有下列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出现,一是不再有立法机构的决议,使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二是由行政机构作出决议,行政权就会变成**统治。

    立法机构总是开会也无必要。这不仅给代表们造成不便,而且会过多地占用行政官员的时间和精力,这些行政官员则不思政务只考虑如何保住自己的特权以及施政的权利。

    再说,如果立法机构连续开会,那么,只有用新议员去顶替死去的议员。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一旦**,就无可救药。假如立法机构的人员可以由一批接替另一批,那么,对本届立法机构不满意的人,还可以寄希望于下一届。相反,如果立法机构一成不变,人民一旦看到它**了就不再会对它所制定的法律抱有任何希望。民众就会为之愤怒或变得麻木不仁。

    立法机构不应自行召集会议,因为一个团体只有在召开了会议之后才被认为有了统一的意志,而召开的如果不是全体会议,就很难说清楚哪一部分是真正的立法机构,是参加了会议的部分,还是未参加会议的部分。要是立法机构有权自行休会的话,那么,它就会永不休会;在它想侵犯行政权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是非常有害的。另外,立法机关开会的时间的选择有适宜和不适宜之分,所以,行政机构应根据它所掌握的情况规定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

    如果行政机构无权制止立法机构的侵权行为,立法机构就会变成**。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力都归于自己,而毁掉其余一切其他权力。

    但是,立法机构不应有对等的限制行政机构的权力。因为行政权从性质上规定了它的权限范围,所以用不着再为它划界。此外,行政权的实施总是表现在迅速地处理事务上。罗马的行政长官有不当的权力,他们不但可以阻止立法,甚至还可以阻止执行,这就带来极大的危害。

    当然,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情况就不同了,立法机构不应有阻止行政机构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而它有权,而且必须有权检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实施情况。这正是英格兰政府比克里特和拉栖弟梦政府的高明之处。在这两个国家,行政长官对他们的施政情况可以不作报告。但是,不管如何检查,立法机构不应该有权审判行政官员本身并因此而审查他的行为。他本身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行政官员不受侵犯对于国家防止立法机构走向**是很必要的。行政官员一旦受到指控或审判,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不是一个君主国,而是个没有自由的共和国。但是,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参谋在身边的话,他是不会把事办坏的。这些坏的参谋作为大臣,却厌恶法律,尽管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正常人的保护。这些人有可能要受到法律上的追究或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英格兰政府比尼德政府的优越之处。在尼德这个国家中,不允许传讯行政官8,即使在他们卸任之后9,依然如此,民众永远也不能洗清这些官吏带给他们的冤屈。

    尽管一般情况下司法权不应该与立法权的任何部分联合,司法权是建立在受审人的私人利益的基础上的,有三种例外情况。

    达官显贵们总是受到人们的忌妒,如果把他们交给平民来审判,就会处于不利的境地,就不会享受到在自由国家中公民所享有的最少的优待,即由同等人审判。因此,贵族不应该在国家的普通法院受审而应交由立法机构中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人去审理。

    有时法律可以显得既英明又片面,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变得过于严厉。但是,国家的法官,正如我们说过的,仅仅是法律的代言人,是不带感**彩的人,他们既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也不能改变法律的严厉性。所以,我们刚提到的立法机构中由贵族组成的部分,在审判贵族的场合是一个必要的法庭,在改变法律威严的场合也是一个必要的法庭,它有最高的权力,为了法律本身的利益,缓和法律的严厉性,同时作出从轻判决。

    有时还会出现某个公民在公众事务方面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犯了现有执法机构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但是,一般来说,立法者不能进行审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立法者所代表的有关利害方就是民众,这就更不能审判,它只能作原告。但它向谁提出控告呢它是不是要向比它地位还要低的法院屈尊提出控告而且和它一样是由民众组成的,难道要受这样一个有势力的原告的权威所左右不,为了保持人民的尊严和被告人的安全,应该由立法机构代表平民的部分的阶层向立法机构中代表贵族部分的阶层提出控告,前者和后者既无共同利益也无相同的志趣。

    这是英格兰政府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相比之下的优越之处。后者弊病在于,民众既是法院又是原告。

    如前所述,行政官员应通过它拥有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将要失去它的特权。但是,如果立法者参与执行,那么,行政权也同样也失去作用。

    如果国王以命令的形式参与立法,那就再没有自由可言了。然而,他又要参与立法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就必须通过行使反对权来参与。

    罗马政体的变更原因就在于,拥有一部分行政权的元老院和拥有另一部分行政权的行政官员都没有人民享有的否决权。

    这就是英格兰政府的基本政体,它的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间行使反对权来彼此制约,二者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本身又受立法权的约束。

    这三种权力本应形成静止或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动迫使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只好协调一致地前进。

    行政机构只能通过行使反对权参与立法,而不能参与立法问题的辩论。

    它甚至不需要提案,因为它既然总是可以不批准决议,它就能够否决它所不希望人们提出的议案。

    在某些古老的共和国中,人民集体讨论国家大事,很自然,行政官便同人民一起提建议一起参与辩论,否则决议将会杂乱无章,令人费解。

    如果行政机构能够对国家征税作出决定,而不只是表示同意的话,自由将会不复存在,因为在立法的最重要问题上,行政机构则会变成立法机构。

    如果立法机构对税收的认定不是逐年进行,那么,立法权就会有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这样行政权就不再依赖于立法权了。再说,当行政机构永久地取得了这种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是它所固有的还是他人授予的,对他来说无关紧要。如果立法机构不是逐年对陆海军作出决定,而是一次作出永久性决定,交由行政机构指挥陆海军的话,也会出现与以上同样的结果。

    为了使行政权不致出现压迫行为,交由行政机构指挥的军队就应该是人民的军队,并具有与人民同样的旨意,如同马利乌斯时代的罗马一样。为了做到这一点,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在军队服役的人应有较多财产,作为他在行为上对其他公民负责的担保,服役期限以一年为限,就像在罗马所执行的制度那样。二是,如果没有常备部队,而且部队的士兵是由国内最卑贱的人充当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应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力,士兵应与民众杂居,没有单独的营地,也没有营房和练兵场。

    军队一旦建立,就不能直接受立法机构的管辖,而应听命于行政机构,这是由事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军队更多的是注重行动而不是言论。

    人们在思想上总是崇尚勇敢,蔑视怯懦;鼓励积极行动,力戒谨小慎微;重视实力,轻视谋略。军队总是蔑视元老院而敬重军官。军队不重视立法机构的命令,因为他们认为立法机构是由一些胆小鬼组成的,不配指挥他们。所以,如果军队完全受立法机构管辖,那么政府也就要变成军事性的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就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的缘故。因为军队经常是分开的,或者是由于军队分成许多军团,各军团分属于不同的省份;或者是因为所有主要城市地势险要,便于防守,无需驻扎军队。

    荷兰比威尼斯还要安全,它能淹死叛军,能使叛军饿死。因为叛军不能留在能为他们提供给养的城市,给养靠不住,就无法生存下去。

    如果军队处在由立法机构控制的情况下,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防止了政府变成军人政府,不过还会遇到其他难题,这就是下边的两种结局,二者必居其一:不是军队推翻政府,就是政府削弱军队。

    如果是由政府削弱了军队,那么一定由一种必然的原因所引起的。它说明了政府本身的虚弱。

    要是能拜读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风俗这一大作的话,就会发现英国人从日耳曼人那里学到了治国的良策10。这种好的制度是在森林里发现的。

    正如人间万事万物都有一个终结一样,我们所谈论的国家,有朝一日要失去自由,要灭亡。罗马、拉栖弟梦和迦太基早已灭亡。当立法机构比行政机构更**的时候,这个国家就会灭亡。

    我的目的不是考察英国人现在是否享有这种自由,我只想说明这种自由是由他们的法律建立起来的。我不想作更多的探究。

    我无意借此贬低其他政府,也不意味着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应该使那些只享有适中自由的人感到压抑。我该怎么说呢我认为,即使是赔礼,如果过分了,也不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合人类。

    哈林顿在他的大洋国一书中也曾考察过一个国家的政体可能达到的最富自由程度。可以说他是在不承认自由的存在时才去寻找自由的。尽管拜占庭的海岸就在他的眼前,他还是建起了卡尔西敦。

    第七节我们熟悉的君主国

    我们熟悉的君主国,不像我们刚刚说过的那个那样,把自由作为直接目标,它们只追求公民、国家和国王的荣誉。然而,从这种荣誉中产生了一种自由精神,这种精神如同自由本身一样给这些国家成就大业和带来幸福。

    在这些国家里,三权的划分和建立并不是以我们所提到的那个国家的政体为模式。每一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划分方法,根据这种划分方法,或多或少地带来一些自由,要不然,君主政体就会蜕化为**统治。

    第八节为什么古代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认识

    古代人不了解以贵族阶级为基础的政体,对以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为基础的政体了解更少。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属都市性国家,他们都有各自的政府,他们把公民召集在自己的城墙内开会。在罗马人兼并所有这些共和国之前,在意大利、高卢、西班牙和德意志,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有国王。这些地方都是些小民族或小共和国。甚至非洲也从属于一个大共和国。小亚细亚曾被希腊殖民主义者占领,在那里找不到城市代表的例子,也找不到国家议会的例子,必须到波斯才能见到**君主政体。

    曾经确实有过联邦共和国,几个城市派遣代表参加一个议会。不过我要指出,以此作为典范的君主国是不存在的。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的最初设想是这样形成的。大家都知道,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是非常自由的,只要读一下上边提到的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风俗一书就会知道。这些征服者分布到全国各地;他们住在乡村而不住在城市。当他们住在德意志的时候,整个民族聚集在一起。当他们分散在被征服地的时候就不能继续这样做了。但是,全民族仍需要像征服前那样一起商讨国家大事,于是他们通过选出的代表来完成此事。这就是我们哥特式政体的起源。它最初是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混合。当时有一种弊病,这就是出身低微的平民沦为奴隶。但是,它是一种好的政体,本身具有变成更好政体的能力。不久建立起颁发奴隶解放书的习惯法。很快人民群众的民事自由、贵族和僧侣的特权以及国王的权力,三权之间变得如此协调,以致使我在上述政体存在时期认为世界上没有能像欧洲各地的政府那样温和的政府了。令人吃惊的是一个赢得胜利的民族的政体的**,竟然形成了人们所能想象到的最优秀的政体。

    第九节亚利斯多德的想法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君主政体的时候,显然流露出困惑11。他把君主国分为五种。他不是按政体的形式来区分,而是按突发的事件,诸如君主的美德或堕落;或者根据外部事件如**的篡夺或被继承来区分。

    亚里士多德把波斯帝国和拉栖弟梦王国都置于君主国的行列。但是,有谁不知道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共和国呢

    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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