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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节

    字汇集起来的贡德鲍和西吉孟几乎已经是末代君王了。伦巴底人的法律,因外来的影响增多,接受了许多新内容,但变化并不大。继罗塔利法之后,有格黎墨尔、雷伯兰、拉西和爱斯杜尔夫等法律,但这些法律并没有采用新的形式,与西哥特人的法律是不相同的。后者的君王们修订了这些法律,还让僧侣们加以修订。

    起初,君王们删掉了撒利克法和利普里安法中与基督教格格不入的部分。但是这些君王们保留了全部基本的部分。

    西哥特人的法律却没有这种情况。

    勃艮第人的法律,特别是西哥特人的法律非常崇尚体刑,但撒利克法和利普里安法禁止施行体刑。这些法律更好地保留了本民族的风格。

    由于勃艮第和西哥特人的领地地势非常暴露,因此他们总是试图向旧有居民妥协,并给自己制定最公平的民法。但是,法兰克人的君王们知道自己的实力强大,就不这样考虑了。

    生活在法兰克人帝国中的撒克逊人有一种不屈不挠的性格,顽强地进行反抗。因此,在他们的法律中,可以看到征服者的严酷,这是在其他蛮族的法律中所见不到的。

    从采用罚金的形式上,我们可以看到日耳曼人的法律精神。而从采用体刑的方式上,可以看到征服者的法律精神。

    撒克逊人在自己的国家犯罪要受到体刑,在自己领土之外犯罪,所受刑法得遵守日耳曼的法律精神。

    法律清楚地规定,如果撒克逊人犯罪,将永远得不到安宁,甚至不得在教堂避难。

    主教在西哥特君王们的法庭上权力很大,重大问题要经过主教会议来决定。我们当今宗教判决的一切戒规、一切原则和一切观点都源于西哥特人的法典。僧侣们在反对犹太人时,只是抄袭以前主教们所制定的法律而已。

    贡德鲍为勃艮第人所制定的法律显得非常贤明。罗塔利和其他诸君主们制定的法律更是如此。但西哥特人的法律,例如,列赛逊突斯、申达逊突斯和爱吉加斯的法律却是幼稚的、拙劣的、愚蠢的。它们是不能达到制定法律的目的的。这些法律充满了华丽的词藻,但内容非常空洞,而且很肤浅,可是在体裁上又很宏大。

    第二节蛮族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法律不拘泥某个地域,这是蛮族人法律的一个特点。法兰克人按照法兰克法来裁决;阿尔曼人按照阿尔曼法来裁决;勃艮第人按照勃艮第法来裁决;罗马人按照罗马法来裁决。在那时,人们根本没有想到能把各征服者的法律统一起来,甚至也没有想到成为被征服者的立法者。

    我们在日耳曼各民族的习惯中,可以找到日耳曼人的法律渊源。这些部族被沼泽、湖泊和森林所分隔。我们甚至在恺撒的著作中,可以看到这些部族的人喜欢分开居住。他们最惧怕罗马人将他们统一。在这混杂的民族里,每一个人都应该依据本民族的习惯和风俗来接受裁决。所以,当这些民族分开居住时,他们都是自由和**的;当他们混居时,仍然是**的。他们共有一个国家,一个特别的共和国,共居一片土地,但各自都有各自的民族。因此,在各部族的人离开自己的家园之前,在这些民族之中,已经产生了属人法的精神,而且这些民族还把这种精神带到了他们的征服地。

    我们看到了,这一习惯建立在了马库尔富斯法律程式里、在蛮族人的法典中、尤其是在利普里安法中、在罗马初期诸君王的法令中。第二朝代所颁布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敕令,就是从这些法律引申出来的。子女遵从父亲的法律,妻子遵从丈夫的法律,寡妇又重新遵从她们自己的法律,脱离奴籍的人遵从原奴隶主的法律。不仅如此,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乐于遵从的法律。但罗达利乌斯一世的法律规定,这种选择必须公布于众。

    第三节撒利克法、西哥特法和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别

    我已经说过: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是公平的。而撒利克法却并非如此。它在法兰克人和罗马人之间建立起最令人痛心的差别。如果杀一个法兰克人、一个蛮族人或一个生活在撒利克法统治之下的人,须给被害者的亲属支付二百苏的赔偿金;可杀了一个罗马业主仅须付出一百苏3,要杀一个纳贡的罗马人,只需付四十五苏。如果要杀一个法兰克国王的封臣,需要支付六百苏4。如果杀一个国王的罗马幕宾5,仅须付给三百苏,撒利克法在同等条件下的法兰克领主和罗马领主之间和法兰克人和罗马人之间建立了残暴的差别。

    不仅如此,如果聚众在家里袭击一个法兰克人,并杀死了这个法兰克人的话,按照撒利克法的规定,应付六百苏的赔偿金。但如果人们袭击一个罗马人或一个脱离奴籍的人,只需支付一半的赔偿金。根据同样的法律,如果捆绑一个法兰克人,应付给三十苏赔偿金;但如果捆绑一个罗马人,仅需要十五苏。如果一个罗马人扒光法兰克人的衣服,法兰克人可得六十二点五苏的赔偿;而一个法兰克人扒光一个罗马人的衣服,罗马人只能得到三十苏的赔偿金。所有这些对罗马人都是难以忍受的。

    然而此时,一位著名的著作者制定了法兰克人定居高卢的理论。他假设法兰克人是罗马人最好的朋友。法兰克人既然是罗马人最好的朋友,为什么会给罗马人带来令人恐怖的灾祸呢法兰克既然是罗马人的朋友,为什么在用武力征服了罗马人之后,又用自己的法律冷酷地压制罗马人呢他们是罗马人的朋友,就如同占领了中国的鞑靼是中国人的朋友一样。

    固然有一些天主教主想利用法兰克人来消灭阿里乌斯的君王们,难道就能说他们乐意在蛮族人的统治下生活吗难道人们可以因此得出法兰克人特别关心罗马人的结论吗我却从中可得出另外的结论,那就是,法兰克人对罗马人越了解,他们对罗马人的统治就越松。

    修道院院长杜波引证了一些史学家、诗人和演说家的劣质资料,其实,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一点也不需要夸张的作品。

    第四节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治的地区消失,而在哥特和勃艮第人统治的地区留存下来

    以上我所讲的事情使一些至今尚不明白的其他事情得到了澄清。

    今天被称为法兰西的国家,在其民族初期使用的是罗马法或提奥多西乌斯法典和居住在那里的蛮族人6所使用的各种法律。

    在法兰克人统治的地区,撒利克法是为法兰克人制定的,提奥多西乌斯法典7是为罗马人制定的。在西哥特人的统治地区,阿拉利克下令编纂了提奥多西乌斯法典,以调整罗马人之间的争讼。约利克编纂了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以解决西哥特人之间的争讼。但是,为什么撒利克法在法兰克人的地区有普遍的权威性呢为什么在西哥特地区,罗马法的应用在扩大,具有普遍的权威性,而在法兰克地区,罗马法却在日益消亡呢

    我说过,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的地区失去作用,原因在于适用撒利克法的法兰克人、蛮族人或其他人可以得到巨大的好处。因此,所有的人都为了归顺撒利克法8,而放弃了罗马法。只有僧侣们还保留了罗马法9,因为,僧侣们更换法律没有什么好处。身份和级别的不同只表现在赔偿金的多少。关于这一点,我在其他地方还将谈到。而当时有一些特别的法律10规定给僧侣们的和解金和给法兰克人的是一样优惠,因此僧侣们保留了罗马法。保留罗马法,他们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另外,他们很适应罗马法,因为罗马法是信奉基督的帝王所制定的。

    另一方面,在西哥特人的领地里,西哥特人的法律并没有给西哥特人带来比罗马人更多的民事好处。所以,罗马人没有任何理由放弃他们自己的法律,而去生活在另一种法律之下。所以他们保留了自己的法律,而没有采用西哥特人的法律。

    我们越往前研究,就越可以肯定这一点。贡德鲍的法律是非常公平的,它并不偏向勃艮第人或罗马人。在该法的序言中可以看出,该法很可能是为勃艮第人制定的,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发生在罗马人和勃艮第人之间的争讼。在争讼发生的情况下,法庭中的罗马人和勃艮第人各占一半。由于特殊理由,这样做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从当时的政治推演出来的11。为了解决罗马人内部之间的争讼,罗马法才在勃艮第地区留存了下去。这些人没有任何理由放弃他们的法律,就如同罗马人在法兰克人的地区有自己的法律一样。从阿果巴尔给路易的那封著名的信中可以看出,撒利克法根本没有在勃艮第人的地区得到建立。

    阿果巴尔要求这位君王在勃艮第地区使用撒利克法,但是撒利克法并没有在勃艮第地区建立。这样罗马法就在勃艮第地区存在不下去了,而且也在以前附属这个王国的许多地区存在不下去了。

    罗马法和哥特法在哥特人定居的地区同时存在。在那里,从未使用过撒利克法。当柏彬和查理马特尔把萨拉森人驱逐之后,这两位君王征服的城市和乡村要求把他们的法律保留下来,这些法律得到了保留。尽管当时所有的法都还是属人法,不久罗马法就被看成这些地区的实体法和属地法了。

    秃头查理于864年在毕斯特颁布的一道敕令证明了这一点。该敕令把使用罗马法审判的地区和不用罗马法审判的地区加以了区分。

    毕斯特敕令证明了两点,第一,有些地区使用罗马法,有些地区不使用罗马法。第二,当时使用罗马法的地区恰恰是我们今天仍然使用罗马法的地区。因此,正如该敕令所表现的那样,在毕斯特敕令的时期,用习惯法的法兰西地区和由成文法支配的法兰西地区之间的区别已经形成。

    我已经说过,在君主政体开始的时候,所有的法律都是私法。这样,毕斯特敕令把使用和不使用罗马法的地区区分开来。这就说明,在那些非罗马法的地区,许多人选择了某种蛮族人的法律,致使在这些地区里,几乎没有人选择罗马法;而在罗马法的地区,只有很少的人选择蛮族人的法律。

    我清楚地知道,我这里所讲的是新东西,如果这些东西是真实的话,他们就太古老了。不管怎样,无论是我说的,还是瓦罗哇或比格侬说的,这又有什么关系呢

    第五节续前

    在勃艮第人生活的地区,贡德鲍的法律与罗马法长期相伴共存;在宽容路易时代,仍在勃艮第人的地区被使用。阿果巴尔的那封信使人们对此没有任何怀疑。同样,尽管毕斯特敕令把被西哥特占领过的地区叫做罗马法地区,西哥特法在这里也是存在的。在八七八年,也就是毕斯特敕令发布后的十四年,口吃路易举行的德洛伊教主会议可以得到证明这一点。

    后来,由于一些普遍性的原因,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在他们自己的地区消失了。这些原因使得各地蛮族的属人法消失了。

    第六节罗马法为什么能在伦巴底人的领地留存下来

    所有这些都符合于我的原则。伦巴底法是很公平的。然而罗马人对放弃自己的法律转而使用伦巴底法没有任何兴趣。那些在法兰克人统治下的罗马人选择撒利克法的念头从来没有在意大利产生过。所以罗马法和伦巴底法在意大利叵时存在。

    甚至有时伦巴底法也向罗马法让步,而不再是统治民族的法律了。虽然它还继续是主要贵族的法律,但由于大部分城市建立了共和制,这些贵族已经衰败或衰亡。新共和国的这些公民都不愿意选择伦巴底法,因为它是建立在“决斗裁决”这一习惯基础上的法律,而且这项法律制度保留了许多骑士的风俗和习惯。当时极有权势的僧侣们几乎都生活在罗马法统治之下。因此,那些遵从伦巴底法的人的数量日益减少。

    再则,伦巴底法不像罗马法那样有威严,这种威严能使意大利回想起昔日统治所有土地的经历。伦巴底法也没有像罗马法使用的面那么广。伦巴底法和罗马法都可用来补充那些实行共和制城市的法令。伦巴底法只可用在审判个别案件而罗马法可用于审判任何案件。那么,这两个法律,谁能更好地补充这些城市的法令呢

    第七节罗马法为何在西班牙消亡

    在西班牙情况就不同了,在西班牙,西哥特法取得了胜利,罗马法却消失了。申达逊突斯12和列赛逊突斯禁止使用罗马法,甚至禁止在法庭引证罗马法13。列赛逊突斯又制定了一项法律,解除了哥特人与罗马人通婚的禁令14。这两个法律有相同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这位君王想除去造成罗马人和哥特人分离的主要因素。那时人们认为,只有禁止通婚者之间缔结婚约和允许他们在不同法律条件下生活,这两个民族才能被分离。

    尽管西哥特君王们在西班牙禁止使用罗马法,罗马法还是存在于法兰西高卢南部的领地。这些地区远离君王统治的中主,所以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通过672年登基的瓦姆巴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当地人在这一地区占了上风;因此罗马人在这里失去了权威。哥特法的权威也有所减弱。西班牙的法律与当地的生活习俗和当时的情况是很不适应。当地人很有可能坚持使用罗马法,因为他们把罗马法与当地人的自由意识结合在一起。还有,申达逊突斯和列赛逊突斯的法律中有一些对犹太人产生威胁的可怕条款。然而在高卢南部,犹太人的势力是很强的。瓦姆巴王传的作者把这些地区称为犹太人的“风月场所”。当撒拉逊人来到这些地区生活时,他们是被邀请到这里的。那么,又有谁能把他们邀请到这里来呢是犹太人和罗马人吗哥特人是最先受到压迫的,因为他们曾经是统治的民族。我们从普罗哥比乌斯的著作里看到,在灾祸降临的时候,哥特人从纳尔波内兹高卢退到了西班牙15。毫无疑问,在不幸来到的时候,他们避难来到了正在抵抗的西班牙地区。在南部高卢地区,生活在哥特法律之下的人的数量在大幅度减少。

    第八节假敕令

    那位可怜的敕令编纂者本尼狄克特列维达不是要把禁止使用罗马法的、自从查理曼时期所发布的西哥特法改为一种敕令吗他把这项特殊的法变成了一个通用法,似乎要使罗马法在整个地球灭绝。

    第九节蛮族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亡的

    撒利克法、利普里安法、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都逐渐被法兰西人所废弃,原因如下:

    由于封地变成了世袭制和附属封地一直在扩大,很多习惯被引入。这些法律不再适用了。人们很好地保留这些法律的精神,这就是用罚款的方式来解决大部分案件。但是货币的价值无疑要发生变化,所以赔偿金也要随之发生变化。我们看到了许多领主规定罚金的条令16。罚金要交到他们的小法庭。这样人们服从的是法的精神,而不是法的本身。

    再则,法兰西被分割成无数对封建君王服从,而不是对政治服从的小领地。颁布一项有权威的法律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人们也不可能对法律加以考虑。派遣熟悉法律管理并对政治事物眼光敏锐的特命官去各省的习惯已不存在了。从条例中甚至可以看出,在新的封地形成时,君王们剥夺了派遣特命官的权利。这样,当所有的土地变成封地之后,这些特命官就没有什么用场了。再也没有共同法律了,因为再没有遵守共同法律的人了。

    因此,在第二朝代末,撒利克法、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被人们极度忽视。在第三朝代初期,就几乎再也听不到人们讲这些法律了。

    在最初的前两个朝代,人们经常召集国民会议,也就是说召集领主和僧侣们。那时,平民还不能参加这样的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人们试图对僧侣加以限制。僧侣们似乎是在征服者的统治下形成的一个团体,并且形成了他们的特权。国民会议订立的法律被称为敕令。这就产生了四种情况,一建立了封地的法律,大部分教会的财产被这些封地法所管辖;二僧侣更加分化,僧侣忽视宗教改革他们并不是专一的改革者17;三人们接收了一些教规和教皇的谕旨18;四僧侣接受了这些法,因为它来自完全圣洁的地方。自从大封地开始建立,正如我所说的那样,君王不再向各省派遣使者,以便让人们遵守来自这些省的法律。这样在第三朝代就再也听不到人们谈论敕令了。

    第十节续前

    人们曾给伦巴底法、撒利克法和巴威利亚法增添了许多敕令。曾有人试图寻找增加敕令的理由。实际上应当在这件事本身中来寻找。敕令有好几类。一些敕令与政治统治有关;另一些与经济统治有关;而绝大多数敕令与宗教统治有关。还有一些敕令与民间统治有关系。最后的这类敕令已经被归人民法之中,也就是说被归人到每个民族的属人法之中。也正是基于以上缘故,敕令里没有任何反对罗马法的内容。事实上,那些涉及经济症治,教会统治或政治统治的敕令与罗马法没有任何关系。那些涉及民间统治的敕令只是与蛮族人的法律有关系。人们解释、修改、增加和减少了敕令内容。但我们认为这些被归人属人法的敕令甚至忽视了敕令主体本身。在蒙昧时期,节略一本书往往就毁了这本书。

    第十一节蛮族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消亡的其他原因

    当日耳曼民族征服了罗马帝国的时候,这些民族从罗马帝国学会了使用文字。他们模仿罗马人,用文字把自己的习惯整理了出来,并编纂成法典19。在查理曼王朝之后,历代王朝不善统治,入侵诺尔曼和内战等又重新把取胜的民族带人他们刚刚挣脱的黑暗之中。不会读书写字,使得人们在法兰西和德意志忘却了蛮族人的法律、罗马法律和敕令。在教皇和希腊皇帝统治下的意大利有一些繁荣的城市,文字保留得比较完好,经营着当时绝无仅有的商业。意大利的邻里关系,使得罗马法在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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