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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节

    除了对封建性的案件以及俗人所犯的、不冲撞宗教的案件进行审理外,好像并没有给自己的司法管辖保留下什么特殊的东西。比如,因为协议和契约的原因,人们必须上世俗法庭打官司。可是当事人仍然可以自愿选择在教会法庭审诉。虽然教会法庭没有权力强迫世俗法庭执行它的判决,但它可以用“逐出教会”的方法,强制人们服从它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当世俗法庭想改变裁决方式时,就采用教会法庭的方式,因为,人们了解教会法庭的裁决方式;之所以人们不使用罗马法的裁决方式,是因为人们一点也不了解罗马法的裁决方式。在实际操作时,人们只了解要实际操作的东西。

    第四十一节教会裁决权和世俗裁决权的此长彼消

    由于民事权力掌握在无数领主的手中,所以教会的司法管辖区域自然也就一天比一天扩大。由于教会的裁决权削弱了领主的裁决权,而且增强了国王的裁决权力,国王的裁决权力又反过来限制了教会的裁决权。教会的司法权力在国王的司法权力面前退却了。不久之后,在裁决方式上吸收了教会法庭裁决形式上一切好的和有用的东西的最高法院看到的就仅仅只是教会法庭的弊病。日益增强的国王的司法权力越来越有能力纠正这些弊病。事实上,这些弊病是不能容忍的。我就不一一列举这些弊病了。请大家读一下波马诺亚、布地利埃的著作和我们诸君王的敕令就会明白了。在此,我只讲一下与公众财富更有直接关系的弊病。我们是从革除这些弊端的裁决中了解到这些弊端的。黑暗、愚昧产生了弊端。当曙光出现时,这些弊端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从僧侣的沉默中,我们可以断定僧侣本身就是这一变革的急先锋。从人性的本质来看,我们认为这是值得称赞的。所有死前没有把他部分财产遗赠给教会的人,就被认为是未忏悔而死,就会被剥夺领圣体和实施葬礼的权力。如果一个人死前没有立遗嘱给教会遗赠财产,其亲属就应请主教和他们一起指定一些公断人,请他们确定,在死者有给教会遗赠财产的遗言的情况下,应该给教会多少财产。如果没有购买新婚许可证,新郎新娘在新婚之夜不能同床,随后的两夜也不能同床。选择新婚的这三夜是最好不过的了,因为人们不会为新婚以后的其他时间再付很多的钱。高等法院改变了所有这一切。在拉果的法兰西法律汇编里,我们发现了高等法院作出的反对亚眠主教的判决。

    我们再回到本节的开头吧在一个时期内或在一个政体下,当国家的不同集团力图增强各自的权威,并且彼此之间相互争夺利益的时候,人们往往误认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就是他们**的确切证据。由于社会地位、等级等造成的不幸,温厚、稳重的大人物非常少见。顺应局势的发展要比遏止局势的发展容易得多,所以在上层社会里,也许找特别有道德的人比找特别明智的人要更容易一些。

    当一个人能统治其他人时,就会感受到太多的快感。那些爱戴善良的人也非常爱自己,所以没有人因为对自己的善意产生怀疑而感到不快。实际上,我们的行动要顶住许多事情,因为做好事要比把事做好要容易千倍。

    第四十二节罗马法的复兴及所引发的后果法庭的变化

    大约在一一三七年,由于人们找到了查士丁尼颁布的学说汇纂,罗马法如同获得了第二次复生。人们在意大利建立起一些教授罗马法的学校。那时已经有了查土丁尼法典和新法。我已经说过,这些法律在那里很受欢迎,以至于它们造成了伦巴底法的衰落。

    意大利的博士们把查士丁尼的法律带到了法兰西。在法兰西,人们过去只知道提奥多西乌斯法典,因为,查士丁尼的法律是蛮族在高卢定居之后才制定的63。这项法律虽然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并且教皇为了保护寺院法使用了开除人们教籍的手段,但它还是站住了脚。圣路易试图使人们相信这个法律,让人把查士丁尼的著作翻译了出来。在我们的图书馆里还保留着这些著作的翻译件。我已经讲过,圣路易的法制大量地利用了这些著作。英俊菲利普让人们把查士丁尼法只是作为“成文的理性”,在以“习惯”为统治原则的法兰西各省进行讲授。使用罗马法的各个地区都接受了查士丁尼法。

    上面我已经讲过,决斗裁决对裁决者的才能的要求并不高。裁决者是根据每个地区的习惯以及由传统产生的简单习俗来裁决各个地区的案件。在波马诺亚时代,有两种不同的裁决方法:在一些地方,由家臣裁决;在另一些地区,由**官裁决。当采用第一种裁决形式时,家臣就按照他们区域的法律习惯进行裁决64,用第二种形式的时候,由贤明的人或老人把当地的习俗告诉给**官。这些做法不需要任何文墨、才干和筹划。但是,当法制这部晦涩难懂的法典及其他法学论著出现时,当罗马法被翻译出来并开始在学校教授时,当诉讼的某种技巧和法学的某种技巧开始形成的时候,当律师和法学家出现,家臣和贤明的人不能再进行审判的时候,家臣就开始从领主的法庭退出,领主也就很少有兴趣再召集家臣们议事裁决。此时,司法审判只是一种法律程序,而不再是一种取悦于贵族的、使尚武的人感兴趣的行动。他们不懂,而且也不愿意弄懂这些程序。家臣的审判减少了,**官的审判越来越多了。本来法官不进行审判,而只是审查,并宣布那些贤明人的审判结果。但贤明的人已没有权力审判了,所以**官亲自进行审判。

    由于眼前就是教会裁决的实际事例,这样的变化就这样轻而易举地实现了:即寺院法和新的民法一致废除了家臣的审判权。

    法兰西君主国尤为关注的、一个法官不得单独审理案件的习惯就这样消失了。人们在撒利克法、国王的敕令以及第三朝代初期的法学著作中可以找到这个习惯。单人审判的弊病仅仅发生在地方法庭。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法庭增设了副审判官用来给法官提供咨询服务,也用来代表贤明人,再加上对需要体罚的案件,法官有义务使用两个“学士”辅助审判,单人审判的弊病不断减少。后来,由于上诉极为容易,所以这种弊病也就不存在了。

    第四十三节续前

    因此,并不是法律禁止领主们自己开设法庭;也不是法律取消了家臣们在法庭里的职务。以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设立法官;也没有任何法律授予法官审判权。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司法审判力量的推动而逐渐形成的。对罗马法、法庭的判决和新写成的习惯的了解都需要进行研究,在这点上,贵族和文盲都是做不到的。

    我们所了解到的关于这方面的惟一法令就是强迫领主从世俗的人中选择他们的**官的法律。认为这个法律是由领主们所创立的这一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个法律只是告诉了我们它的内容,并没有讲更多的东西。再则,这条法律是根据一定的理由制定的,它告诉人们:“应该从世俗的人中间选定**官,这样当他们渎职时就能够受到惩罚。”我们知道当时僧侣是有特权的。

    领主以前享有特权,今天已不再享有了。我们不应该以为他们的这些特权是被强行剥夺的。其实,一些特权是由于忽视而丢失的,另一些则是被放弃的。因为几个世纪以来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特权不可能与这些变化一起继续存在下去。

    第四十四节人证

    法官当时除了惯例再没有其他法规。所以对出现的每个问题通常都是通过证人进行调查的。

    由于决斗裁决使用得少了,人们开始使用书面调查取证。但是把口供记录下来毕竟只算是口头证据,这种做法只是增加诉讼的费用而已。因此,人们就制定了一些法规,规定大部分这样的调查是无用的。人们建立了公众登记处,在登记处里,大部分的事实,如贵族身份、年龄、婚生子女、婚姻等都可以得到证实。文字是非常难以歪曲的证据。人们把惯例编写在一起,这都是非常合理的,在洗礼登记处,查一下皮埃尔是不是保罗的儿子,要比经过很长时间调查来证实这件事要容易得多。在一个有众多习惯的国家里,把所有的习惯都汇编到一个法典中要比强迫个人来证明各个习惯容易得多。后来,人们制定了那条著名的法令,即禁止债务在一百里佛尔以上的案件接受人证,除非此类案件一开始就有文字证据。

    第四十五节法兰西的习惯

    正如我所说过的,法兰西曾经是一个由不成文的习惯支配的国家,其各个领地的特殊习惯构成了民法。波马诺亚说过,每个领地都拥有自己的民法,而且具有各自的特殊性。所以这位被人们视为是那个时代的一位伟大的出类拔萃的作者说:他不相信在整个王国里,有两个使用同一法律的领地。

    这种在使用法律上的千差万别有其第一根源,也有第二个根源。读者一定还能回忆起我在前面“地方习惯”那一节里所讲的东西,那就是第一根源。至于第二个根源,人们可以在决斗裁决的不同表现中找到。这种裁决不断出现的意外情况,使得新的习惯也就自然产生了。

    虽然这些习惯仍然留存在老人们的记忆中,但却逐渐形成了法律或成文习惯。

    1在第三朝代开始的时候,诸国王们既颁布特别宪章,也颁布普通条例,比如菲利普奥古斯都的法制和圣路易的法制。颁布这些宪章、条例的方式我已经在前面论述过了。同样,大的封臣也会根据情况与他们属下的领主一道在公爵或伯爵的裁决会议上,颁布了一些条例或章程。比如布列塔尼伯爵哲欧佛罗哇的关于贵族财产分配的判决令;拉乌尔公爵颁布的诺曼底惯例,狄波尔王颁布的香槟惯例,孟特福尔伯爵颁布的西蒙法律等等。这样一些成文的法律产生了,而且比原来的法律更具有普遍性。

    2在第三朝代初期,几乎所有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都是农奴。许多原因迫使国王和领主把他们都解放了。

    领主们解放了他们的奴隶,就要给他们分配了财产,因此就应该为他们制定民法,以解决财产的处置问题;领主由于解放了他们的奴隶,自己的财产就被剥夺了,这样也需要制定法律来保护领主自己财产的平衡。所有这些在解放奴隶宪章里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变成了我们的一部分习惯,并用文字保存下来。

    3在圣路易王朝的统治时期,一些聪慧的法学家如戴方丹、波马诺亚和其他人把他们法律管辖区的司法裁决习惯做法用文字编写出来,其目的在于表述一种司法裁决的实践,而不仅仅只是提供他所处时期的处置财产的习惯做法。所有这些在他们的著作里都可以找到。这些特殊的著作者所叙述的事件是真实的,是众所周知的,并且因此而获得了权威,所以毫无疑问,他们对我们今天法兰西法律的复兴起了很大作用。这就是关于当时我们成文的习惯法律的情况。

    这是个伟大的时代,查理七世以及他的继任者把整个王国不同的地方习惯用文字编纂成册,并规定了编纂时所应注意的程序。由于这种编纂工作是由各省进行的,每个领地都把各自的成文习惯和非成文习惯带到了省上的代表会议上进行处置。在不损害各自利益的情况下,人们试图把这些习惯法的应用变得更具有普遍性。这样我们的习惯法就有三个特点,这就是:它们是用文字表述的;它们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些成文的习惯法有皇权的印章。

    这些习惯法中有一些被重新修订,所以有了一些变化,或是去除了那些与现在法学所不相适应的东西,或是增加了一些出自于现行法学的内容。

    尽管我们认为习惯法是一种与罗马法对立的法律,因为这两种法律划分出了各自的使用地域,但是罗马法的许多条款已被引入进入我们的习惯法中。这是千真万确的,特别是在离我们现阶段并不遥远的那个时代,人们重新修订了罗马法。在那个时代,罗马法已成为所有愿意从事司法职业的人的必修课;在那个时代,人们不以“不知道应该知道的事”为荣,也不以“知道了不应该知道的事”而为荣;在那个时代,才智聪慧虽然可以使人更好地学习一种职业,但却不能让他马上从事这个职业;在那个时代,不断地娱乐已经不是妇女们的特色了。

    在该章即将要结束的时候,我本该多加论述,深入到问题的细节来追溯那些在不知不觉中发生过的变化的根由。自从上诉制度开始之后,这些变化就已经形成了我们法兰西法学的主体。但是,如果我这样做的话,就如同是把一本巨著放在了另一本巨著里。所以,我就像那位好古之士一样,从自己的国家启程,抵达埃及。看一眼金字塔,就又打道回府了。

    1参看撒利克法的绪言。莱布尼兹先生在他所著的著作法兰克人的起源中说,此法是在克罗维斯当朝之前制定的,但是,它不可能是在法兰克人离开日耳曼之前而制定的,因为那时法兰克人还不懂拉丁语。

    2那时佛里兹人还没有文字。

    3“凡是在村庄居住的人就会有自己的产业。”撒利克法第44篇第15节。

    4“国王的信宠。”撒利克法第44篇第4节。

    5这种幕宾就是附属朝廷的重要罗马人,从一些在朝廷生活的主教可以看出,当时识字的只是罗马人。

    6法兰克人、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

    7这部法典于438年完成。

    8“法兰克人或蛮族人,或生活在撒利克法之下的人。”撒利克法第45篇第1节。

    9“根据罗马法,教会生活在罗马法之下。”见撒利克法第58篇第1节。

    10参看林登布洛版的撒利克法末尾所增加的法令,以及蛮族人的各种法典在这方面给予僧侣们的特权。并参见晰年查理曼给儿子意大利王柏彬的信,信中说僧侣们应得到三倍的赔偿金。见戴巴路兹敕令专辑第1册第462页、第5卷第302条。

    11参看杜深汇选第3册第366页,哲尔维德蒂尔布里说:“与法兰克人结盟以后,哥特人在那里按照祖先的法律和习惯生活。于是柏彬统治了纳尔波内兹地区。”

    12于642年登基。

    13“我们不愿再接受外国法和罗马法。”西哥特法第3卷第1篇第910章。

    14“允许哥特人和罗马人互通婚姻。”西哥特法第3卷第1篇第1章。

    15“经过一场屠杀,剩下来的哥特人带着妻子和儿女离开高卢,来到西班牙投奔众所周知的暴君。”哥特战役第1卷第13章。

    16德拉多马歇尔先生在所著的贝利的古代风俗里曾收集了一些这类条例。

    17秃头查理在844年的毕斯特敕令第8款中说:“不要让主教找到有权制定教规的借口,用以反对和轻视本律令。”他们似乎已经预料到这个律令将被废弃。

    18在教规汇编里:人们收入无数教皇的谕旨。在古本的汇编里,这种教皇的谕令是很少的。小狄欧尼西乌斯在他的汇编里就加入了许多教皇的谕旨。伊西多露斯墨尔伽佗的汇编里则充满了真假难辨的教皇谕旨。在查理曼之前,法兰西使用的是古本汇编。查理曼从教皇亚得里安一世那里得到了小狄欧尼西乌斯的手稿,就命令人们使用它。伊西多露斯墨尔伽佗的汇编差不多就是在查理曼王朝时问世的。人们热爱它。随之而来的是产生了所谓寺院法。

    19这点在这些法典的某些序言里说得很清楚。在撒克逊人和佛里兹人的法典中甚至可以看到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法规。人们在这些习惯之外,按照情况的不同,增加了一些特殊条款。为压制撒克逊人所制定的严厉法律就属于这一类。

    20佛里兹人、伦巴底人、巴威利亚人、撒克逊人、狄鳞吉亚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

    21亲属也应发誓所作的证词是真实的。

    22撒利克法第56篇“要用钱将自己的手赎回”。

    23其他蛮族人的法律也是如此。

    24从塔西佗的这句话中可以看出:“身份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4章。

    25烈维优斯巴特尔库露斯的世界史简篇第2卷第118章说,日耳曼人的一切事情,都用决斗来解决。

    26参看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61章和安格尔法第14章。按照该法,沸水立证只是其他方法的辅助措施。

    27“如果我们的主人国王宽容路易同意的话,就让勃艮第人按照法兰克的法律进行审判。”

    28即962年。

    29“意大利的绅士们喧嚷着,要求神圣的皇帝改革法律,消灭这种丑恶的罪行。”伦巴底法第2卷55篇第34章。

    30这个会议在967年召开,教皇约翰十三和皇帝奥托一世都出席了会议。

    31即988年。

    32“为此事,所有的人都向皇帝进谏。”伦巴底法第2卷第4篇第31章。

    33“宫廷侍卫白拉是巴其诺人,他被一个叫苏尼拉的人控告犯有不忠之罪。因为他们二人都是哥特族人,当白拉被苏尼拉追捕时,就按照哥特人的法律举行一场马战。最后白拉被打败了。”见宽容路易传。

    34当时立誓裁决是在教堂里进行的。在第一朝代,王宫里设有一所礼拜堂,专为裁决争讼所用。

    35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39章第212页“僧侣们认为消极证言不足为凭,因为它是无法得到证明的。

    36这些律令被插入在伦巴底法里和附加在撒利克法和末尾部分。

    371200年。

    38罗马人不认为遭受棍打是特别的羞辱。但是蛮族人关于棍打的法律却说“受棍打就是受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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